免费精品国产的网站免费观看,色欧美88888久久久久久影院,欧美做受高潮电影o,美女尤物在线视频

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提供刑事辯護找律師,取保候審、無罪辯護、法律咨詢、二審改判

擅長重大案件辯護事務,成功案例多,經驗資深,高校教授專家團論證被告人申訴代理!

咨詢電話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12:33: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節錄)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肖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合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霄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一百零三條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批,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蓉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丸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己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令第549號修訂)(節錄)

  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

  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關規定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10號)

  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累計計算。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合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四條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痰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

  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各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巴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莆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等釋[2003J8號)(節錄)

  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正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妥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瞎,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里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奎會[2003]4號)(節錄)

  一、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于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吩,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制%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 f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關于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于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于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渭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

  十一、關于煙草制品、卷煙的范圍

  本紀要所稱煙草制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紀要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

  [相關規定9]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相關規定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法釋[2010]7號)(節錄)

  第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見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肯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四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于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已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乏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F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邑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importcostumes.com/fzgd/1676.html
律師推薦
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師蘇ICP備14015718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安乡县| 大渡口区| 水富县| 苍梧县| 东台市| 西宁市| 旬阳县| 济阳县| 大同县| 临洮县| 姜堰市| 道孚县| 清丰县| 兰州市| 上高县| 班戈县| 蚌埠市| 大洼县| 台中市| 山西省| 稷山县| 巴彦县| 高安市| 米林县| 巫溪县| 微山县| 壤塘县| 图们市| 正阳县| 凉城县| 鄂尔多斯市| 崇阳县| 丁青县| 阜南县| 禄丰县| 渭源县| 柏乡县| 衡水市| 抚远县| 多伦县| 将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