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2: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8條的規定,犯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在量刑時,需要結合行為人采取的破壞手段、持續的時間長短、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是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情況,酌情決定刑罰輕重。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四十條[破壞集會、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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