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8: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6條的規定,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在量刑時,首先,要注意區分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來說,對負責人的處罰要重于一般的直接責任人員。其次,具體案件的處罰需要考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對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的影響程度、持續的時間長短、波及的范圍大小、是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情節,以及具體的行為人對擾亂社會秩序所起的作用大小。最后,本罪法定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雖然是附加刑,但與其他主刑之間只能選處,而不能同時適用,且一般只適用于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對負責人和作用較大的直接責任人員不能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八條[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責任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