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遺棄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54: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遺棄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刑法》第26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前所述,構成遺棄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如果法律上應負扶養義務而拒不扶養,情節一般的,或者被扶養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不是必須接受扶養的,那么遺棄人都不構成遺棄罪。對于僅有一般遺棄行為有當事人,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悔過改正,可不予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錄)(2010年3月l5日 法發[2010)7號印發)
五、定 性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節錄)(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 217號印發)
(六)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要從嚴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賣婦女、兒童為常業的“人販子”。
要嚴格把握此類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買賣至親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那些迫于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出賣子女確屬情節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對于那些確屬介紹婚姻,且被介紹的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或者確屬介紹收養,并經被收養人父母同意的,盡管介紹的人數較多,從中收取財物較多,也不應作犯罪處理。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0年3月20日 公通字[2000) 26號)
六、一
公安、民政、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兒童的善后安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當接收并認真履行撫養義務。拒絕接收,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構成犯罪的,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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