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9: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5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合理選擇適用刑罰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檢發釋字[2006)2號)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款。
(三)本規定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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