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9: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5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事責任的確定上,應當考慮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克服一種片面的傾向,即認定情節嚴重與否只看行為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數量。我們認為,信件數量與情節嚴重與否沒有必然聯系,數量多未必情節嚴重,數量少未必情節不嚴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論行為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數量多少,只要造成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等嚴重后果的,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1989年9月is日高檢法發字[1989)第02號)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粵檢法字[1989] 64號文《關于對非郵電工作人員私拆他人信件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和處理意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款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關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就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