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解讀
發表時間:2017-10-23 09:39: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對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解讀,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節錄)(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號印發)
四、關于自首和立功
(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刑法關于自首、立功等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各地可選擇一些因主動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給予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典型案件,公開宣傳報道,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盡快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破案線索,爭取立功表現。
(二)要做好對犯罪分子家屬、親友的政策宣傳工作,動員他們規勸、陪同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親友投案自首,或者將犯罪嫌疑人送往司法機關投案。對窩藏、包庇犯罪分子、阻礙解救、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在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應當依法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
五、關于解救工作
(一)解救婦女、兒童工作由拐入地公安機關負責。對于拐出地公安機關主動派工作組到拐入地進行解救的,也要以拐入地公安機關為主開展工作。對解救的被拐賣婦女,由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接回;對解救的被拐賣兒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接回。拐出地、拐入地、中轉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作配合,堅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二)要充分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對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工作,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出現圍攻執法人員、聚眾阻礙解救等突發事件。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參與者,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于被拐賣的未成年女性、現役軍人配偶、受到買主摧殘虐待的、被強迫賣淫或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婦女,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婦女,要立即解救。
對于自愿繼續留在現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應當尊重本人意愿,愿在現住地結婚且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拐賣婦女與買主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對于遭受摧殘虐待的、被強迫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賣兒童,應當立即解救。
對于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
對于被解救的兒童,如買主對該兒童既沒有虐待行為又不阻礙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養,雙方符合收養和送養條件的,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
(五)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索要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已經索取的,應當予以返還。
(六)被解救的婦女、兒童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民政等有關部門妥善安置其生產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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