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偵查和解程序讓當事人免于追訴
發表時間:2018-01-26 08:54: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0次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有受害人的,對于這種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在庭審過程由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賠償的獲得減刑或者從寬處理,如果情節嚴重足以判處死刑,也有可能免除死刑。但是,很多辯護律師并不知道,這樣的一個刑事和解程序,其實也是可以在偵查過程中進行的,實際上這也是本刑事律師經常采用的一個手段。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一個資深的老律師,我在差不多十年之前就開始運用這樣的偵查中和解的技巧,發現這種方法最大的一個好處就是往往可以使當事人,免于被立案追究,所以南京刑事律師也經常在各種刑事律師論壇里和年輕的律師分享這個經驗。我認為,刑事律師一定不能有這種固化的思想,認為和解這樣的事情只能在庭審階段做,實際上在偵查階段、在起訴階段做都是可以的。我們要同自己的這種固化的思想要做斗爭,這樣的才能實現把刑事理論非常精湛地運用于實踐,讓我們的客戶、我們的委托人能夠滿意。
南京刑事律師之前所代理的一個刑事案件之中,這個案件才立案的時候,當事人劉某的家屬找到我的時候非常焦急。劉某被他的合作伙伴張某控告,以威脅傷害張某的人身安全的方式,敲詐勒索10萬元錢,公安局依法對劉某執行了刑事拘留。南京刑事律師接受委托之后,就立即介入了案件的偵查階段的辯護工作,通過與當事人的會見和與辦案機關的溝通發現,張某曾經幫助過劉某協調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工程價款問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協調結果,劉某曾經承諾對其支付報酬。同時,張某也曾經幫助開發商與政府進行協調,解決了房屋開發中的相關問題,使得工程項目能夠順利開展,開發商對其非常感謝,將其酬勞包含在支付給劉某的工程價款,委托劉某支付給張某。當張某向劉某索要劉某和開發商應當支付給他的相關的酬金時,劉某卻予以拒絕,張某憤怒之下,以威脅其人身安全的過激方式向劉某索要報酬。南京刑事律師對劉某提供的證人王某進行了聯系,請其說明張某和劉某之間是否存在著中介關系或者合作關系,但王某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對此予以拒絕。南京刑事律師并沒有放棄,于是主動和房產商聯系,請求發展商將張某協助房產商與劉某協調的事實,以書面形式向公安機關作證,并加蓋印章,房產商對此予以配合。本律師據此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認為本案屬于民間的居間酬勞糾紛,不屬于敲詐勒索;本案中,證人王某并未否定張某和劉某之間存在的中介關系,房產商又出具書面證言對此予以證明,因此可以認為,雖然張某采取了比較過激的手段索取了中介報酬,但是其索取報酬的行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的犯罪構成,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撤案處理。南京刑事律師同時又對張某提出建議,鑒于其現在已被公安機關采取人身強制措施,其當務之急是盡快脫離險境,重獲自由,建議他將從劉某處獲取的10萬元錢盡快退還給劉某,以獲取劉某的諒解。最終在南京刑事律師的協調之下,張某將10萬元退還給劉某,劉某對張某出具了書面的諒解書,公安機關對于張某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本案撤案處理。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律師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時候,一定要善用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相對來說較為靈活,特別是對那些介于民間糾紛和刑事犯罪之間的被追訴人而言言,往往和受害人之間存在著大額的經濟糾紛,受害人提出刑事追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或者獲取經濟利益。抓住了受害人的這種心理,刑事律師應該向被追訴人建議,盡量退還從受害人處所獲得的款項,或者彌補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讓受害人承認經濟糾紛這一事實,從而讓本案回歸民事糾紛的而非刑事犯罪這一本質。當然,刑事律師也不能把所有的賭注押在受害人的諒解上,因為當受害人占據主動之后,往往會提出非分的要求,而有些受害人也會出于報復的心理,不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辯護律師應該在偵查階段盡可能地搜集證據,化被動為主動,讓受害人明白:這個案子如果走下去,被追訴人未必會受到刑事處罰,其自身的經濟利益也不一定能夠得到保證,只有刑事和解才符合其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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