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進行組織賣淫罪辯護有哪些技巧?
發表時間:2018-01-15 22:19: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5次
組織賣淫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一款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之前曾最高可判處死刑,在刑法修正后,其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為組織賣淫罪進行辯護,就有相當高的難度,特別是組織賣淫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的倫理秩序、公序良俗、家庭穩定和婦女的身心健康,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我國的司法機構不可能完全不受輿論的影響。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一名在刑事辯護領域浸淫多年的資深律師,深知組織賣淫罪辯護的難度,通過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深入鉆研,形成了自己獨特的一套辯護技巧,并多次在刑事法律研討活動和面向年輕律師的,授課活動中對此予以闡釋,受到廣泛的好評。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為組織賣淫罪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角度進行入手:
一、組織賣淫罪的特征就是組織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行為,如果不能對賣淫行為進行必要的界定,也就無法認定被告人犯有組織賣淫罪。
目前在司法實務中,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行為,可以認定為賣淫行為,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對于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專屬于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如口交、肛交等行為可以認定為賣淫行為,也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異性之間的邊緣性行為存在多種樣式,比如手淫、口交、肛交、乳交等等,這和異性戀主流的陰道交模式和同性戀主流的主流的肛交模式都有所不同,以金錢為媒介實施上述行為是否能構成賣淫行為,存在著極大的爭議。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了解,在行政層面,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實施上述邊緣性行為的,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構成行政違法,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這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在這種情況之下,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自己的意見或者會議紀要等文件對這個問題進行解釋,但各省的規定卻往往大相徑庭。如浙江高院、上海高院、廣東高院對于手淫和口交是否屬于賣淫就具有著截然不同的見解。因此,辯護律師應當根據被告人所在的省市本地的具體規定,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賣淫。如果被告人所組織的賣淫者提供的服務不包括進入式的性交行為,而只包括手淫口淫的邊緣性行為,且該省的高級法院不將此種行為認定為賣淫,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關于組織賣淫中“組織”這一行為如何認定。
組織行為是組織賣淫罪構成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的相關司法解釋,組織他人賣淫,是指以招募、誘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之前兩高聯合發布的相關文件中所規定的組織賣淫是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改變,從而有利于將組織賣淫的行為與強迫、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行為進行區別。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理解,兩高關于這一問題的精神是,對他人的人身和精神進行控制,從而使他人進行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管理他人賣淫,但對他人所施加的人生和精神控制較低,也可以構成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應該牢牢地抓住這里“管理”這一關鍵的字眼,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管理行為。管理行為意味著仍然對于賣淫者的人身存在存在一定的約束或者程度較低的控制,對于賣淫者的賣淫對象、提供服務的時間和場所、接待客戶的相關流程、收費、雙方之間的分成、賣淫者的行為舉止等等進行規范,甚至可以對賣淫者直接下達指令,而容留和介紹賣淫,除了在金錢上和賣淫存在分成關系之外,基本不會對賣淫者具有進行任何的人身約束,賣淫者的賣淫行為和時間地點對象均基本保持自主。如果案件符合后一情況,辯護律師應當向公訴機關或者法院提出改變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以使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罰。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組織賣淫罪必須達到賣淫人員三人以上。如果賣淫人員不達到以上,則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倫理道德犯罪,其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南京市律師認為,這就要求組織賣淫行為應當具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組織賣淫的賣淫人數不足三人,其危害性顯著較小,不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只能對其以行政違法或其他犯罪進行處罰。在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應當抓住賣淫人數累計的習慣做法,確保當事人不因為賣淫人數的錯誤累計而入罪。賣淫人數累積的基本做法是,組織賣淫者所控制的賣淫人員,在同一時間內進行賣淫活動的,無論是否在同一場所,可以累計,但在不同時間內進行賣淫活動的,則基本不能累計;同一個賣淫人員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場所的賣淫行為,不能累計為兩人;被組織者管理的賣淫人員和容留介紹的賣淫人員不能累計。
四、辯護律師可以從本罪的既遂未遂狀態來進行辯護。
雖然刑法沒有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本罪的未遂狀態,但是在實務中可以認定本罪,在特定情況下是存在未遂狀態的,比如:主觀上希望控制三人以上的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但是實際上只控制著不到一兩個人的賣淫人員提供服務,或者根本沒有有效控制賣淫人員,無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或者雖然控制或者管理的三個以上的賣淫人員,但是還沒來得及提供賣淫服務,就被抓獲了。這些都屬于組織賣淫罪未遂,辯護律師可以抓住犯罪未遂之有利情節,為被告人爭取從寬處罰。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為組織賣淫罪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角度進行入手:
一、組織賣淫罪的特征就是組織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行為,如果不能對賣淫行為進行必要的界定,也就無法認定被告人犯有組織賣淫罪。
目前在司法實務中,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行為,可以認定為賣淫行為,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對于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專屬于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如口交、肛交等行為可以認定為賣淫行為,也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異性之間的邊緣性行為存在多種樣式,比如手淫、口交、肛交、乳交等等,這和異性戀主流的陰道交模式和同性戀主流的主流的肛交模式都有所不同,以金錢為媒介實施上述行為是否能構成賣淫行為,存在著極大的爭議。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了解,在行政層面,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實施上述邊緣性行為的,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構成行政違法,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這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在這種情況之下,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自己的意見或者會議紀要等文件對這個問題進行解釋,但各省的規定卻往往大相徑庭。如浙江高院、上海高院、廣東高院對于手淫和口交是否屬于賣淫就具有著截然不同的見解。因此,辯護律師應當根據被告人所在的省市本地的具體規定,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賣淫。如果被告人所組織的賣淫者提供的服務不包括進入式的性交行為,而只包括手淫口淫的邊緣性行為,且該省的高級法院不將此種行為認定為賣淫,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關于組織賣淫中“組織”這一行為如何認定。
組織行為是組織賣淫罪構成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的相關司法解釋,組織他人賣淫,是指以招募、誘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之前兩高聯合發布的相關文件中所規定的組織賣淫是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進行了一定的改變,從而有利于將組織賣淫的行為與強迫、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行為進行區別。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理解,兩高關于這一問題的精神是,對他人的人身和精神進行控制,從而使他人進行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管理他人賣淫,但對他人所施加的人生和精神控制較低,也可以構成組織賣淫罪。
辯護人應該牢牢地抓住這里“管理”這一關鍵的字眼,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管理行為。管理行為意味著仍然對于賣淫者的人身存在存在一定的約束或者程度較低的控制,對于賣淫者的賣淫對象、提供服務的時間和場所、接待客戶的相關流程、收費、雙方之間的分成、賣淫者的行為舉止等等進行規范,甚至可以對賣淫者直接下達指令,而容留和介紹賣淫,除了在金錢上和賣淫存在分成關系之外,基本不會對賣淫者具有進行任何的人身約束,賣淫者的賣淫行為和時間地點對象均基本保持自主。如果案件符合后一情況,辯護律師應當向公訴機關或者法院提出改變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以使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罰。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組織賣淫罪必須達到賣淫人員三人以上。如果賣淫人員不達到以上,則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倫理道德犯罪,其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南京市律師認為,這就要求組織賣淫行為應當具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果組織賣淫的賣淫人數不足三人,其危害性顯著較小,不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只能對其以行政違法或其他犯罪進行處罰。在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應當抓住賣淫人數累計的習慣做法,確保當事人不因為賣淫人數的錯誤累計而入罪。賣淫人數累積的基本做法是,組織賣淫者所控制的賣淫人員,在同一時間內進行賣淫活動的,無論是否在同一場所,可以累計,但在不同時間內進行賣淫活動的,則基本不能累計;同一個賣淫人員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場所的賣淫行為,不能累計為兩人;被組織者管理的賣淫人員和容留介紹的賣淫人員不能累計。
四、辯護律師可以從本罪的既遂未遂狀態來進行辯護。
雖然刑法沒有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本罪的未遂狀態,但是在實務中可以認定本罪,在特定情況下是存在未遂狀態的,比如:主觀上希望控制三人以上的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但是實際上只控制著不到一兩個人的賣淫人員提供服務,或者根本沒有有效控制賣淫人員,無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或者雖然控制或者管理的三個以上的賣淫人員,但是還沒來得及提供賣淫服務,就被抓獲了。這些都屬于組織賣淫罪未遂,辯護律師可以抓住犯罪未遂之有利情節,為被告人爭取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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