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巧用故意和過失之辯減輕當事人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5 08:12: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1次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主觀心態反映了其犯罪時的主觀惡性,也可用以判斷其行為性質。 刑法對于不同的犯罪心態所設置的法定刑差別很大,故意犯罪的刑罰基本涵蓋了全部刑罰種類,從拘役到死刑不等,而過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僅僅為七年有期徒刑。對于在主觀動機上存在過失和故意兩種不同可能的行為,辯護律師應盡量從犯罪主觀心態的故意與過失之辯上下手,盡力讓法院采信行為人是出于過失而實施被指控的行為,這不僅關系到此罪與彼罪之別,刑事責任輕重之別,有時候甚至關系到罪與非罪。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一些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如受賄、盜竊、貪污以及故意殺人等,當然其他一些犯罪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同一行為,根據主觀心態的不同可能構成不同的犯罪,這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南京刑事律師根據多年實務經驗總結出,存在以故意與過失之辯減輕甚至免除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辯
《刑法》規定了放火、爆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規定了失火、過失爆炸、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屬于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對于罪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雖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不低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是由于主觀惡性相對較輕,因此最高刑罰是有期徒刑七年。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其內在的心理活動,很難直接獲取,只能通過其外在的行為,結合當時的環境背景因素進行分析后得出。
很多時候,對于被告人是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會存在爭論。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兩點:第一,認識因素不同。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后果,后果發生的可能性較高,接近于必然;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到可能發生后果,后果發生的可能性較低,概率較小。第二,意志因素不同。間接故意,對結果的發生持無所謂的態度,發生與否都不違反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對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希望其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辯護律師需要對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進行比較,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得出客觀的結論。
二、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之辯
這兩種犯罪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是兩者的量刑截然不同:前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后者最高也就是有期徒刑七年。比如以下案例:出租車司機張某,搭載乘客王某行駛在道路上時,因副駕駛座突然起火,張某懷疑是王某所為,遂下車并鎖住中控鎖,導致王某不能下車;后汽車突然發生爆燃,王某被活活燒死。檢察院以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將其起訴到人民法院。在審判委員會討論中出現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張某放任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另一種認為張某在起火時存在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心態,認為鎖住中控不會導致王某的死亡,火勢在可以控制的范圍之內,不料車輛發生爆燃,爆燃后張某撥打110求救,并向主動前來救火的群眾提供了滅火器,其本人雖然并未參與救火,但不能僅因此一點認為其具有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最后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與過失致人死亡、重傷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與過失致人死亡、重傷雖然犯罪后果相似,但性質和量刑都完全不同。故意犯罪致人死亡屬于犯罪中的結果加重犯,其構成要求首先行為人必須要有對對方人身進行傷害的主觀故意,同時其行為施加于對方身體的力度至少能夠達到造成輕傷的程度。如果其施加的傷害在一般情況下連輕傷都不可能構成,但卻事實上造成了對方重傷甚至死亡的后果,則其不能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不能構成故意犯罪,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王某、丁某和韓某發生爭執后,王某、丁某對韓某進行毆打,后韓某死亡。經法醫檢驗,王某、丁某對韓某造成的傷害僅屬于輕微傷害,低于故意傷害罪輕傷的立案標準。韓某是因為外力毆打引發冠心病發作死亡。法院最后認定王某、丁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適用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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