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組織型犯罪和松散型犯罪的區別為當事人辯
發表時間:2020-02-07 20:34: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2次組織型犯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中表現為首要分子組織領導一個具有一定規律性、嚴密性、固定性的組織進行的犯罪。組織型犯罪人數眾多、具有反偵查能力和反社會性,長期危害一方或者從事特定犯罪活動,所以社會危害性更大。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屬于松散型犯罪。而在司法實踐中,基于組織型犯罪對社會危害性大,社會民憤大的特點,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的刑罰評價往往更加嚴厲,而一些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的情節往往也不被采納。與之相反,一些從重處罰的情節往往容易被看到而且被放大。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律師應從犯罪行為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的嚴密程度、一貫表現等方面反駁公訴機關的指控,爭取獲得較輕之罪
存在這種“組織型犯罪一松散型犯罪”的辯證關系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組織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將眾多賣淫女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安排從事賣淫活動。該罪的法定刑較高,最低量刑幅度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組織賣淫過程中,往往同時存在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相對較為松散,缺乏組織性,基礎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組織偷越國境、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偷越國境
組織偷越國境,也就是常說的組織偷渡,行為人采取多種手段實施組織行為,包括招募、培訓、偷渡等多個環節,會導致大量人員偷渡。該罪的法定刑較高,一般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組織偷越國境的過程中,往往包括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等行為。這些行為要是在發生在組織偷越國境過程中,就成為其中的一部分,定性嚴重,刑罰更重。如果離開這一組織性,只是單純地騙取出入境證件、運送他人偷越國境行為,則只構成該罪,刑罰更輕。
3.開設賭場_賭博
開設賭場行為,為賭博提供了據點,為賭博現象蔓延提供了條件。行為人開設賭場需要較大的投入,需要一個預備的階段,其仍然實施,說明其主觀犯意比較堅決。刑法修正案在原有賭博罪中特意規定了一個開設賭場罪,配置了較重的法定刑。對開設賭場罪的指控,辯護律師要緊扣該罪的要件,對不符合條件的,爭取得到一個普通賭博罪的結果。
本文作者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專業從事南京刑事案件辯護,辦理取保候審,解答刑事律師咨詢。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