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利用證據的矛盾沖突達到辯護目的
發表時間:2017-09-27 12:17: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5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應當收集各種證據,包括有利于被告的證據。公安機關只有全面收集證據材料,才能客觀公正地認定和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應該將收集到的證據提交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應將相關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大量的證據同時存在,不一致甚至沖突不可避免。如果主要證據之間沒有沖突,或者證據之間的矛盾經過解釋之后可以合理排除,就不會影響到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仍決定將案件提交下一次訴訟。然而,沖突證據是否是主要證據,是否合理排除了證據之間的矛盾,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作為一名專業辯護律師,江蘇刑辯律師根據多年以來的豐富辦案經驗,建議:辯護律師應該仔細閱讀相關卷宗材料,要善于發現問題,盡量在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找出相互矛盾不能印證的情況,最終動搖公訴機關的事實邏輯,否定其用以定案的證據效力。
利用證據之間的沖突矛盾達到辯護目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非利害關系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在證據效力上優于利害關系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口供和證人證言都是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證人利用語言對過去主觀感知的相關事實的一種再現。這種再現只能接近客觀事實,但不能完全還原案件事實。言語證據受證人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同樣的事實,在不同的主觀心態下,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聚焦點。根據和案件利害關系不同,不同的人傾向于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表述案情,從而必然會影響案件事實客觀性。因此,非利益相關人往往可以更超然、更客觀地反映問題。
第二,言詞證據的效力低于客觀證據。言詞證據具有可變的特征,即使采取措施將其固定于特定的載體上,也存在可變性,作出言詞證據的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改變其供述或者證言。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往往會提供不同的言詞證據。同一主體的言詞證據存在矛盾,這是一種普遍現象。反之,物證、書證、鑒定資料則比較穩定,受主觀影響較小。當客觀證據與言詞證據發生沖突時,客觀證據效力更強。
第三,法庭上作出的言詞證據優于其他情況下的言詞證據。言詞證據不僅受證人自身因素的影響,還受到證據收集人和證據收集場所等因素的影響。針對同一案件事實,不同的提問方式和提問思路,結果也會有所不同。根據直接言詞原則,證人在法庭上接受控方和辯方的發問,證據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第四,同一人的相互矛盾的言詞證據影響證據的有效性。在不同情況下同一被告人、被害人或證人的細節不一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對關鍵問題上前后反復,存在相互矛盾的說辭,我們需要考慮他們是否有意隱瞞或捏造事實,并且需要仔細審查證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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