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多罪減少技巧牽連關系辯護法
發表時間:2017-10-10 19:36: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9次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時,作為該行為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罪,但由于二罪之間的特定關系,只按照一罪論處。
牽連關系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目的與手段關系,其二是原因與結果關系。這兩個關系的結果都是采用擇一重罪論處的原則。確定二罪何為重罪,不能泛泛地比較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是根據具體案情比較二罪所對應量刑幅度的輕重。
對于存在牽連關系的,擇一重罪論處是基本原則,但法律、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的則依法律規定。刑法分則中,有部分條文對牽連犯明確規定了并罰原則。有些司法解釋規定了對牽連犯實行并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些規定,從強化打擊、懲治犯罪的角度,對處罰原則作了特殊規定,司法實踐應從其規定。對于這種情況,辯護刑事律師不能再堅持以一罪論處,但可以建議在量刑時考慮二罪的牽連關系,在并罰時多折抵,決定執行的刑罰不宜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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