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單位犯罪辯護法:自然人犯罪一單位犯罪
發表時間:2017-10-10 19:38: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2次《刑法》第30條規定了單位犯罪。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可,單位犯罪具有三個特征:(1)代表單位意志,即所實施的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至于單位意志的形成方式在所不問;(2)以單位名義,即行為是以單位名義而不是個人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對方也認識到是與該單位打交道,而不是與個人打交道;(3)為了單位利益,即行為的目的和利益歸屬均為單位,而不是為了謀求個人利益。這三個特征要求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有兩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尤其是第一種情況,雖然表面上符合單位犯罪的規定,但因單位的設立具有犯罪性或者是單位行為的完全犯罪化而按照自然人犯罪論處。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才能認定單位犯罪。對于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特征,但刑法沒有規定單位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長期以來存有爭論。比如,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實施盜竊行為,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的,因盜竊罪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其中個人如何處理就是個難題。當前的立法解釋對此作了明確,即在該罪沒有單位犯罪規定的情況下,對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個人,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32條及相關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我國的單位犯罪以雙罰制為主,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判處相應的刑法,但也存在只處罰其中的自然人單罰制的情況。
單位犯罪的法定刑設置,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處罰相同,即定罪量刑標準一樣。其二是單位犯罪的處罰輕于同等的自然人犯罪,表現為定罪量刑的相應標準更高。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把指控的自然人犯罪辯護為單位犯罪,則量刑將會明顯減輕。即使是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能夠把自然人犯罪辯護為單位犯罪,法院在量刑時自然也會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因為人們基于樸素的感情都會認為,被告人是為了單位而實施的犯罪,個人也沒有獲利,量刑不宜太重。
對于檢察院指控的自然人犯罪,如果其中存在單位的因素,辯護刑事律師應結合單位犯罪的三個特征進行分析,爭取獲得以單位犯罪定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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