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無罪辯護之“行政違法”辯護法
發表時間:2017-10-05 14:23: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5次刑事無罪辯護之“行政違法”辯護法
一、辯護思路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存在銜接的問題。刑法中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凡是涉及社會治安管理的,都會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找到對應的行政違法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違法的嚴重程度不同,表現為是否需要動用刑罰來規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此可見,對于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要么屬于行政違法,要么屬于刑事犯罪,不可能同時符合二者的條件。對于有些行為,只是行政法律規定為治安處罰的,則不構成犯罪。
法律工作者需要具有普遍聯系的觀點,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能單單著眼于刑法,而是應當把案件放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去考察,通過刑法與行政法、民法的比較來確定案件的性質。辯護刑事律師針對一個案件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可以借助于行政法律的規定來尋求辯護根據。
案例解讀
下面通過一個案件來說明這種辯護方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2月7日被逮捕。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4月至6月間,隱瞞真實身份,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駕校使用姓名為王占某(男,歿年18歲,內蒙古自治區人)的身份證( 15263119870629 - - - - - -),學習駕駛。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查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并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唐某某使用本人的照片和其妻兄王占某(男,歿年18歲,內蒙古自治區人)的戶籍信息向王占某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二代身份證(身份證號碼:15263119870629 - - - - -)1張,后又使用該身份證在北京市朝陽區某駕校學習駕駛、申領駕駛證。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2月7日被抓獲歸案。
本案的證據包括: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唐某某的愛人,唐某某有一張身份證是用我哥王占某的身份信息辦的,照片是唐某某本人。我哥18歲時死了,戶口沒銷,唐某某讓我拿他自己的照片冒用我哥的信息給他辦個身份證,我就和他一起拿著家里的戶口本去原籍派出所辦了。唐某某好像用假身份證住過店。
(2)證人賀召某的證言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我是王占某的母親,我家的戶口本找不到了,戶口本里我是戶主,還有我的大兒子王占某,女兒王某某,王占某已經死了,但是戶口沒有注銷。我的戶口本就給我女兒王某某用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姓名為王占某,戶號為水木術術)上的照片是我女婿“小唐”。
(3)證人張忠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內蒙古某村的村長,王占某是我們村的人,他的母親叫賀召某,妹妹叫王某某。
(4)證人潘曉某(民警)的證言證明:王占某這個身份證是到某旗戶政大廳辦理的,這個人的數據是某旗戶政大廳傳給我的,我只負責將數據打包后上傳至公安廳制證中心,我不需要核實換領人員的相貌與戶籍系統內照片是否一致,換領人本人也無須到我單位。
(5)證人崔利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5日登記姓名為王占某的男子換領二代身份證是我經手辦理的,我不認識這個男子,具體為其辦理身份證的情況我記不清了,我在辦理二代身份證工作中需要核實換領人員相貌與戶籍系統內照片是否一致,我們核對照片也主要是通過眼睛看,沒有專門的人臉識別系統,所以也可能出現誤差。
(6)證人白萬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02年到2013年我在某駕校當教練,王占某是我的學員,他是2012年7月來駕校進行學習的,我帶他去的計時大廳申請了快班,他考試前3天才來駕校學了幾次車,我和王占某一共見過4次面,可以感覺出來他是個老司機,會開車,而且比他那個年齡成熟很多。白萬某辨認出唐某某就是學車的學員王占某。
(7)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我的一個朋友宋國某說他有個侄子叫王占某,該人要學車讓我幫忙報名。王占某把身份證和3張照片給了我,因為王占某是外地戶口,學車需要有北京的暫住證,后我就找朋友幫忙給王占某辦了暫住證并幫他在某駕校找了教練。
(8)公安機關調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王占某常住人口信息上的照片為被告人唐某某;公安網上調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王占某的照片為其本人,王占某的身份信息為1987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為15263119870629 - - - - -住址為內蒙古自治區某隊。
(9)扣押清單、身份證1張及居民身份證檢驗報告證明,從王某某處起獲扣押身份證1張,該身份證姓名為王占某,基本信息為王占某的身份信息,照片為唐某某,經檢驗該居民身份證制證材料系真實。
(10)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科目考試成績單及車管所出具的證明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唐某某使用姓名為王占某的身份證申請駕駛證,后因為未及時參加考試公安機關未向申領人王占某(身份證號:15263119870629 - - - - -)核發駕駛證。
(11)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2月7日12時許,民警在成都市將被告人唐某某抓獲歸案。
(12)被告人唐某某當庭對其使用本人的照片及其妻兄王占某的戶籍信息向公安機關申辦二代身份證并使用的行為予以供認。
法院認為,《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中的“偽造”,是指無權制作、發布、頒發居民身份證的人制造假的居民身份證。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冒用王占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機關申領身份證并使用的行為,系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并使用,其行為符合《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之規定,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唐某某使用虛假的戶籍信息,向公安機關申領了真實的居民身份證。對于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有不同的認識。作為辯護刑事律師,如果做無罪辯護,就需要準確解釋“偽造”行為,至于這種通過公安機關獲取身份證的行為是否屬于偽造,就需要結合相關的其他部門法來分析。《居民身份證法》對于涉及居民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區分了兩種情形,其一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二是騙領居民身份的行為,按照行政違法處理。如果一個行為被認定為騙領行為,則不再屬于偽造行為。本案中,唐某某通過欺騙手段,獲取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屬于騙領行為,不再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三)啟示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構成犯罪的行為,在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辯護刑事律師如果認為不應按照刑事犯罪處理的,可以為法院或者公訴機關指明一條出路,即該行為正確的法律評價是什么。借助行政法律規定,能夠有效解決“無罪”與“有害”之間的沖突。作為公訴機關,針對一個已經啟動程序的刑事案件,如果不認定為犯罪,總要有一個說法。把一個“有害”的行為無罪化,可行的思路就是降低法律評價層次。唐某某一案主要是通過行政法律助力于刑法條文的理解,從而作出無罪的認定。另一方法是通過行政法律規定,認定某一行為達不到犯罪的程度。例如,第一章中所列馬某某訴孫某侮辱罪一案,孫某當眾將一杯水潑向馬某某,明顯具有侮辱的目的,可以定性為侮辱行為。至于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需要把行政法律與刑法結合起來考察。《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給予治安處罰。《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可把兩部法律結合起來看。公然侮辱他人,情節一般的,屬于行政違法。如果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刑事犯罪。通過比較就能清晰看出,本案中沒有暴力等手段,也難以符合情節嚴重的條件,不宜按照犯罪處理。反過來說,如果將本案的行為按照犯罪處理,則行政違法中的侮辱行為將沒有存在空間,這又不符合立法邏輯。因為法律條文之間具有一定的銜接性,不可能從合法行為一步就上升到犯罪行為,其間總有一個行政違法環節。
辯護刑事律師在做這種辯護時,需要關注刑法謙抑性原則。對于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并非都要動用刑罰的手段來處理。刑法作為社會防衛的最后手段,只有通過其他法律無法有效調整時,才能出手。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刑法為行政法留出調整空間。對于一般的危害行為,由行政法律來調整。作為辯護人,應將刑法謙抑性原則根植內心,并積極抵御、消除控方的重刑思維,避免其將刑法之手伸得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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