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了解情況、聽取
發表時間:2017-10-13 14:21: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2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 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宣讀 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庭前會議就是開庭前準備程序,而非審判程序。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可以就申請排除的證據達成一致意見,控方不再作為起訴證據,或者辯方不 再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但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庭審程序,不能在開庭前全部進行完畢,如果雙方未能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形成一致意見,則應當到法庭開庭 審理之后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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