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的內容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3: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6次刑事辯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的內容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的法律意見內容非常廣泛,既可以對實體問題提出意見,也可以對程序問題提出意見;既可以在審查批準逮捕的階段提出意見,也可以在偵查終結前提出意見。
(一)針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
這是向審查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主要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沒有逮捕必要,或者依法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角度人手。
1.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以下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
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以及查證屬實。根據這三個要件,辯護律師可以分析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能夠提出有證據恰恰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事實則能更好地達到辯護效果。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根據這一條件,辯護律師可以分析即使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事實,但從其量刑情節人手,其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單處罰金等刑罰,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犯罪嫌疑人存在“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44條的規定,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
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根據以上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分析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從而提出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
(二)針對偵查終結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可見,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提出的法律意見,尤其是書面意見,應被記錄在案或者附卷。這里的法律意見,也應當全面并具有一定的總結性,既包括實體問題,如罪名確定是否準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也包括程序問題,如管轄是否正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恰當、程序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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