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發(fā)表時間:2017-10-17 14:25:26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62次《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了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與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行為人在客觀上均可能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主觀上均可能是以非法獲取財物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利用發(fā)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產(chǎn)生認識錯誤,進而騙取其財物的行為時有發(fā)生,且占有很大的比例。
科學區(qū)分兩罪十分重要。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兩罪有如下五個方面的區(qū)別:一是犯罪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廣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經(jīng)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經(jīng)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虛假廣告罪的犯罪對象是消費者和其他經(jīng)營者;而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三是客觀方面不同。虛假廣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通過虛假廣告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牟取非法利益;而合同詐騙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或者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抑或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四是犯罪主體不同。虛假廣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自然人、單位均可;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也包括自然人及單位在內(nèi),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屬于一般主體。五是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雖均為故意犯罪,但虛假廣告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其他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根本不存在商品經(jīng)營或者服務活動能力的情況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虛構事實,通過廣告的形式,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斷。而一般情況下,合同詐騙罪法定刑較重,可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詐騙的數(shù)額不大而虛假廣告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就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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