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毛立新:誰的辯護權?
發表時間:2024-10-11 16:05: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34次刑事訴訟法面臨第四次修改,加強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尤其是進一步擴充和保障其辯護權,成為法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關注和熱議的話題。例如,是否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是否應確立犯罪嫌疑人接受偵查訊問時辯護律師在場權,是否應賦予被告人與對其不利的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是否應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等等。
對于上述議題,由于立場和認識不同,各方存在較大分歧。尤其是司法實務部門,對于在立法上繼續擴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一些社會公眾,出于樸素的正義觀念,對此也會產生疑惑:刑事訴訟法為什么總是強調保護“壞人”的權利?
因此,筆者一直覺得,有必要澄清一個問題:刑事訴訟法所保護的辯護權及相關權利,究竟是誰的權利?對此問題,每個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立即給出答案:當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法學學者還進一步給我們解釋:從根本上說,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有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來源于他們,是幫助他們行使辯護權。
應當說,從刑事訴訟法的層面講,上述說法是沒問題的。但從憲法層面觀察,又會產生新的疑惑:辯護權及相關權利,如果僅僅是被刑事被追訴人的權利,為什么要寫入各國憲法,而且普遍采用“人人”“人民”“任何人”等全稱表述,將其表述為全體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呢?例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俄羅斯憲法第48條規定“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日本憲法第38條規定“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等等。
這里邊,似乎蘊含著一個潛在的邏輯:對刑事被追訴人的權利保護,實質上是對全體公民的權利保護。這就涉及憲法層面的一個重要假設——涉訴人假設,即:每一個公民都是潛在的刑事被追訴人,一個人可以保證自己不做壞事、不去犯罪,但無法保證自己永遠不會成為刑事被追訴人。
此點,法國著名律師勒內·弗洛里奧在其《錯案》一書中,有過充分揭示。他總結了法國歷史上諸多錯案及其成因,并在該書序言中總結認為:“請不要以為您是一位行為端正的好父親、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輩子不會與當地的法官打交道。實際上,即使是最誠實、最受尊重的人,也有可能成為司法部門的受害者。”“不要以為您的聲譽、您工作上的成績和社會關系可以保護您。您如果以為這種司法裁判的錯誤只會被那些地位低下和倒霉的人碰上,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錯誤不分青紅皂白地打擊著各種人,既有權貴,也有平民。”“公正的審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許多外界因素會欺騙那些最認真、最審慎的法官。不確切的資料、可疑的證據、假證人以及得出了錯誤結論的鑒定等都可能導致對無辜者判刑。”
對此,清末法律學家沈家本在《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折》中也曾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傷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說的也是這個道理: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無論是高官巨賈抑或販夫走卒。
2003年,張高平與侄子張輝被冤強奸殺人,判處重刑。10年后發現,真兇已于2005年被槍決。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審宣告張氏叔侄倆無罪,并向他們道歉。再審最后陳述時,張高平在法庭上說:“雖然你們在座的各位現在是大法官,大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后代不一定也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他們遇上倒霉事,被屈打成招,你們是什么感受。我說我希望你們出臺相關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現我這樣的事。”
張高平的這段話,平靜而充滿力量,平白卻振聾發聵。這段話被不少媒體引用,比如央視《新聞1+1》,白巖松在點評時說“記住這句話吧!”那么,誰該記住這句話呢?不僅僅炮制張高平叔侄冤案的相關人員,還有所有掌握司法權柄的公職人員,甚至是所有公民都應該銘記。
即使是品行良好的“好人”,也有涉訴,甚至被冤枉定罪的可能。那些遭受冤獄最終被平反的名單,聶樹斌、佘祥林、滕興善、杜培武、趙作海、繆新華、李四強……有幾個不是老實巴交的“良民”呢?安徽蚌埠的于英生,1996年因妻子被害而被追訴,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身陷囹圄17年,直至2013年真兇落網才沉冤昭雪。案發時,他任蚌埠市東市區區長助理,是市里跨世紀干部重點培養對象,父親是市里的老干部,母親是市招待所的“一把手”,個人品行及家庭背景均無可挑剔,但仍然成了刑事司法的受害人。
尤其是新時期,刑事犯罪圈不斷擴大,原本屬于治安違法范疇的醉駕、高空拋物等行為入刑。一個平時品行良好的公民,因為各種原因和因素,不經意間觸犯刑律、面臨刑事追訴的概率大幅度增加。例如,醉駕入刑后,每年因此獲刑的約有30萬人,能說他們都是壞人?
公務員或曰官員,是不是更好一些?看看每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的運用“四種形態”處理的數字(2023年為171.8萬人次),以及其中運用“第四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處理的數量(2023年為6.6萬人次),就可以得出結論:公務員、官員被查處甚至面臨刑事追訴的可能性,一點不比老百姓低。
即使對自己充滿信心,不理會上述涉訴概率,還可以想一想:你的親朋好友、子孫后代,有無涉訴成為被追訴人的可能?答案很明顯:你無法保證沒有這種可能性,而且這種概率還比較大。
既然誰能無法保證自己或者親朋好友、子孫后代成為被追訴人,那么,假設你是立法者,在考慮制度設計時,是否應當秉持一種理性的態度,為所有可能涉訴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權利保障呢?
這里需要提一下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的“無知之幕”理論。就是說人們在制定一個規則或者程序的時候,假定所有人都處于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下的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不知道自己的階級出身、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天生資質、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等情況。只有在這種“無知”狀態下,人們才能秉持不偏不倚的立場,所設定的程序和規則才是符合正義標準的。
政治學學者劉瑜在其《無知之幕后的正義》一書中,將羅爾斯《正義論》濃縮成了一句話:“只有當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誰時,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義。”她還舉出一個思想實驗式的例子:一個站在“無知之幕”后面的人,既可能是比爾·蓋茨,也可能是一個非洲饑民。如果你覺得正義就是殺光富人瓜分他的財產,萬一“無知之幕”一拉開,發現自己就是比爾·蓋茨,恐怕你會后悔得一頭撞死。她的結論是:探討公平與正義,你應該忘了你是誰。
同理,我們討論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障時,是不是也可以運用“無知之幕”理論,忘記自己的身份,為全體公民設計一個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呢?當然,在“無知之幕”下,每個人既有可能成為被追訴人,也有可能成為被害人,二者皆有可能。因此,在考慮刑事司法制度設計時,就需要我們反復均衡,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即使有一天成為被追訴人或者成為被害人,待遇都不至于太差。
如果不是這樣思考,而是極端地認為自己永遠不會成為刑事被追訴人,贊成不擇手段、不惜代價、不計后果地去打擊和懲罰犯罪,那么,倘若有一天你成了被追訴人,會不會抱怨人權保障不足?同理,如果極端地認為自己永遠不會成為刑事被害人,贊成對被追訴人寬大無邊,倘若有一天你成了被害人,會不會埋怨打擊犯罪不力?理性的選擇,自然是“執其兩端用其中”,中庸之道是也。這就是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上“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原則和理念。
前幾年,有一位檢察官提出“檢察官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很快成為新時代的一句法諺。這句話,比較深刻,但還不夠到位。道理很簡單,如果所辦的案件只是“別人的人生”,又有多少司法人員會在乎“別人的人生”呢?
所以,在云南紅河的一起重大案件辯護中,我提出:“‘檢察官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其實何嘗不是自己的人生呢!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言,‘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因為對一個人的不公,所顯示出來的是制度的邏輯。這種邏輯,可以用來對待所有人,無人能保證自己幸免。’如果法官、檢察官不能堅守法治底線,則這種不公正的待遇遲早會降臨到自己或自己的家人頭上,實踐中法官、檢察官、警官或者其親屬蒙冤喊屈的案子,可謂比比皆是。法治是所有人的保障。法治不立,則無論高官巨賈、販夫走卒,所有人都沒有保障,最終人人自危。只可惜,大多數人不到失去權力的時候,往往認識不到這一點。”可謂苦口婆心,也不知道是否有人聽得進去。
近來,又有司法人員提出“如我在訴”理念,意思是“如同自己在訴訟中”。意在要求司法人員設身處地站在當事人角度去考慮問題,通過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來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具體到刑事訴訟領域,就是把自己放到被追訴人、被害人的位置,依法保護涉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地辦好每個案件。
這就比“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前進了一步,有點接近“涉訴人假設”了。但要達到這樣的理性認識,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其實是很有難度的。特別是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如果真能把自己假設成他們,自然就不會發生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人格侮辱、片面取證、偽造證據等違法辦案行為。之所以這么做,還是因為辦案人員做不到“如我在訴”,而是覺得自己手握權柄、高高在上,不會有這么一天。
但事實上呢,不要說是普通司法人員,就是位居高位的公檢法“三長”、政法委書記,甚至更高級別的官員,淪為階下囚、成為刑事被追訴人的不可勝數。難道真的要“不見棺材不掉淚”,不到自己身陷囹圄的那一天,就認識不到法治和人權的可貴嗎?可真到那個時候,除了引頸受戮、任人宰割,什么都來不及了呀!
黑格爾說過:“人類從歷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訓,就是不會從歷史中吸取教訓”。如果沒有法治和人權的保障,而是按“冤冤相報”的人治邏輯無限循環下去,“請看剃頭者,人亦剃其頭”,這是我們愿意要的結果嗎?所幸的是,人類社會在總結千百年來歷史教訓和經驗的基礎上,創造了法治文明,強調人權保障,這才走出惡性循環,走上康莊大道。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頒布后,已經歷經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訂,在權利保障方面進步巨大,但客觀地說,如果橫向比較,對標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刑事司法準則及西方法治國家的相關立法,則仍有不小差距,一些方面甚至未達到國際社會公認的最低限度的標準。例如沉默權,17世紀時產生于英國,現在已成為法治國家公認的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許多發展中國家,例如菲律賓、埃塞俄比亞等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規定。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論刑事犯罪或社會治安形勢,我們難道比不上17世紀的英國,比不上當今的菲律賓、埃塞俄比亞等國?
因此,修法的核心,是認識問題,是理念問題。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要回答:刑事訴訟法所保護的,究竟是誰的權利?如果全社會都能認識到,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護,實質上是對所有人的保護,那么刑事訴訟中權利保障問題就不難解決。也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就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障達成基本共識,才能為全體國民制定出一部完善的刑事訴訟法,才能讓每個人避免成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 作者北京著名刑事律師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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