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計算案件量刑標準步驟
發表時間:2024-08-11 10:16: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01次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情節 基準刑調整 比例 其他參考因素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12≤X<16) 減少基準刑的30-60%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理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16≤X<18) 減少基準刑的10-50% 同上 年滿七十五周歲(75≤X)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過失犯罪減少20-5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情況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 從犯 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 自首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但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坦白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當庭自愿認罪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根據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處 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退贓、退賠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從嚴掌握情形同上 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從嚴掌握情形同上 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 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累犯 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 有前科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但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 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 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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