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黃金37天辯護律師作用
發表時間:2024-02-23 15:53: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15次黃金37天是指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第一天起到第37天止,是最佳的辯護時間。
關于黃金37天,如果要解讀得更細致一點,應該包括三種情況,一種是10天,一種是14天,最后一種是37天。
按照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逮捕。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4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針對這種情形,律師介入的時間,肯定是越早越好,因為律師介入之后,不僅要會見嫌疑人,還要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實,然后還要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提出不予提請逮捕的法律意見。無論是3天還是7天,偵查機關要做到收集證據達到提請逮捕條件的要求,顯然難度極大。而且,7天之內偵查機關必須作出提請逮捕申請,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所以,這個時候介入,更有可能實現取保候審的效果。而撇開有罪無罪,讓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種相對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樣的辯護就已經成功了一半。若偵查機關堅決要提請逮捕,那么,在人民檢察院手上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時間也就是7天。辯護律師如果能夠及時跟蹤,向人民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針對那些疑罪和最輕的案件,會有很好的效果。
而且若公安機關未在規定的3天或者7天內完成提請逮捕的證據,比如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到7天才提請逮捕。那么,第4天到第7天之間所做的訊問筆錄就涉嫌非法羈押取得,屬于非法證據而應予以排除。
而黃金37天,主要講的是偵查機關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可達30日。但針對30日刑事拘留事由,必須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情形,否則拘留時間只能7天,另外7天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合計14天。而關于流竄作案的問題,是指XX市區作案,而不是流動人口在某個縣市區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共同故意作案,而不是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作案三次以上。
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偵查機關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時間,只能7天。而屬于這三種情形的,偵查機關必須在30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如果有委托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就要在30日內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建議不提請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許多時候,偵查機關在30日內未能收集到足夠證據證明嫌疑人應當逮捕,就會在這個時間點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30日,如果偵查機關還沒提請逮捕,則程序顯然不當。在許多涉及到案件移送的情形,會有偵查機關超30日未提請逮捕。若偵查機關未在30日內提請逮捕,則屬于非法羈押情形。所以,所有委托辯護律師,則第30日應當向人民檢察院了解,是否有接到提請逮捕申請書的情形,然后也要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律師在黃金37天內可以起到的作用。
在黃金37天在內的偵查環節,辯護律師主要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會見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與外界聯系不暢,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又因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往往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取證
偵查階段所說的取證,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證據。
3.與辦案機關及時、合法、有效溝通
在這一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法律意見,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更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黃金37天,是指嫌疑人被采取拘留強制措施的最長時間,既包含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7天或者30天,還包含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7天。作為辯護律師,應當針對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時間段,采取不同辯護手段。而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更應當盡早委托律師,更好地為嫌疑人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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