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學平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
發表時間:2024-02-23 14:37: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56次保障律師為“壞人”辯護的權利,其實就是在保障法律自身的權威。
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這個問題,每個刑事律師都無法回避。大部分律師的真實動機很可能只是為了賺錢,但如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僅止于此,那顯然是不夠的。如果刑事律師存在的價值,僅僅是通過幫助“壞人”辯護賺錢,那么是很難獲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的。任何一個職業,如果不具備道德合理性,都很難在社會上扎根、發展。應當思考的是,國家為什么要設立辯護制度,為什么要保證“壞人”在受到懲罰前能得到專業律師的辯護。真正優秀的刑事律師不應該只是金錢的奴隸,不應該只滿足于做個賺錢的工具。
關于這個問題,網絡上有很多回答,但是我并沒有看到特別理想的答案。比如有人說,律師不是為“壞”辯護,而只是為“人”辯護。我覺得這個說法有點繞,而且很牽強。刑事律師的工作是圍繞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辯護,而非簡單、抽象的為當事人的人品或尊嚴辯護。而且法律懲罰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壞”。因此,對于這個問題有必要給出更有說服力的答案。我結合我自己的經驗和感悟給出十點理由,供大家參考:
1.好壞是道德判斷,具有主觀性,而司法是法律判斷,具有相對客觀性。道德更多評價的是人的主觀動機,而法律更多評價的是人的客觀行為。兩者并不相同,不能簡單的互相取代。在自然犯時代,犯罪行為大多具有強烈的負面道德后果。但在法定犯時代,很多涉罪行為并沒有明顯的道德屬性。比如給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當事人辯護,一般并不涉及道德好壞的評價問題。
2.“壞”不應該是事先預設好的結論,而應該是通過嚴謹的司法程序去進行查證和證明的待證事實。“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命題,實際上已經提前給行為人進行了定性。律師通過參與司法程序,可以幫助司法機關更準確地認定行為人是否真“壞”以及究竟有多“壞”。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應當秉持徹底的無罪推定思維,不帶任何偏見的把自己的當事人預設成為一個中性的X,而不是一開始就把自己的當事人預設成一個壞人。法律人應當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根據證據去推導結論,而不是預設結論、大搞有罪推定。
3.即便一個人真“壞”,也不代表他所有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更不代表他所有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的。具體行為仍然需要具體分析,不能直線思維,將有過劣跡或做過錯事的人直接一竿子打死。即便是面對一個“壞人”,司法也不能變成脫韁的野馬,仍然要根據證據和法律,對其具體實施的行為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
4.公檢法認定的“壞”未必真壞,有可能是冤假錯案。公檢法經常出錯,必須要有一定的糾錯機制。律師的視角不同,更傾向于尋找案件中的漏洞和疑點,更有利于發現案件中的錯誤。
5. 網民認定的“壞”未必真壞,有可能是輿論誤導。網民接觸不到完整、全面的案件材料,容易走極端和人云亦云。網絡上有很多造謠和帶節奏的人,缺乏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容易產生從眾心理,容易想當然地進行泛化的道德指控。甚至有少數人把道德指控作為獲取快感和自身存在感的方式。律師的辯護能夠發揮一定的制衡和矯正作用,有助于將案件重新拉回法律軌道。
6.“壞”也有程度之分,罪責刑要合理匹配。是惡就不能升級為黑,三分惡就不應說成七分惡。輕微的刑事案件不能判處死刑,法定最高刑三年就不應當判處十年。小惡大懲、濫施刑罰同樣違背正義。在確定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師的辯護也有助于罪責刑相適應,幫助促進罰當其罪。
7.司法不僅應追求實體正義,還應追求程序正義。在祛魅后的世俗世界,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保證普遍的實體正義。離開了程序正義,可能在個別案件中可以實現實體正義,但在更大范圍內的更多案件中卻有可能損害實體正義。所有人在受到不利對待之前,都有權要求聽取自己的陳述和申辯。律師的工作就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幫助當事人更好的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就是保障所有人的程序正義。
8.“懲治壞人”有可能成為某些人使壞的借口。法律是由人進行解釋的,司法是由人進行操作的。人都有性惡的一面,都有作惡的可能。特別是掌握司法權的人,可以以正義之名行罪惡之實,可以在正義的旗幟下更隱蔽的作惡。如果權力失衡、人心敗壞,那么司法不僅不會成為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相反它會成為系統作弊、合法作惡的精巧工具。因此,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應當允許公民最低限度的防衛權利。辯護權不具有進攻性,辯護就是講道理,這是一種最低限度的防衛,也是一種最理性的防衛。如果連這種純粹語言性的防衛都不允許,那么司法就變成了徹底的權力意志,就變成了跟文明無關的以暴制暴,就起不到伸張正義或預防犯罪的效果。
9.正義是多向度的,不應是單一向度的絕對碾壓。哲學家以賽亞·伯林曾專門論述過善和善之間的矛盾。正義是立體的,而不是平面的;是多向度的,不是單向度的。這意味著正義沒有絕對的標準,任何一方都無法完全等同于正義本身。如果只有控方和原告方的視角,沒有被告方或辯護方的視角很可能無法呈現完整的正義圖景。單一向度的正義碾壓,背后同樣包含著壓制和暴力,結果是其余向度正義的呻吟。單一向度的正義同樣會導致正義的殘缺甚至整體的非正義。
10.律師辯護必須依法而行。辯護不是靠胡言亂語、無理取鬧,更不是靠詭辯狡辯,不是單純的看誰的音量大、誰的口才好。只有根據證據、法律和天理進行有理有據的辯護,律師的觀點才可能被法院采信。只要是依法依規的辯護,律師的勝利就是法治的勝利。法律是律師唯一的武器和依靠,保障律師為“壞人”辯護的權利,其實就是在保障法律自身的權威,就是在捍衛司法的文明底線。
作者: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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