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型職業打假行為不構成敲詐
發表時間:2024-01-05 09:12: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99次案情簡介:
2017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商品標簽可能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至盒馬公司反復大量購買貼有瑕疵標簽的商品,合計8萬余元。后付某甲以商品銷售標簽未標注真實生產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分等理由,將其中部分商品投訴至相關市場監管部門。付某甲提出購買價8倍的賠償要求,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該公司退還付某甲方購物款及支付賠償款共計60萬元。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雙立人公司旗下餐廳售賣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違規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況下,故意前往點單,后得知該冰糕已改用金粉裝飾及金箔冰糕不再售賣,主動要求將冰糕裝飾換回金箔,并向店員出示曾售賣的金箔冰糕照片,謊稱系政府部門采購、接待行政人員等,大量下單。付某甲、李某某共計訂購上述商品價值36萬余元。雙立人公司經專項采購金箔以完成上述訂單。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訴至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要求該公司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貨款、公開賠禮道歉等。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同月1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檢察機關的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2023年1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并送達不起訴決定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購買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賠的權利基礎,提出的賠償金額亦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難以認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且其采用的投訴、訴訟手段合法,雖對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擾,但不能被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威脅、要挾等行為,故其行為實質上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案件評價:
本案系維權型職業打假行為被啟動刑事追責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全國職業打假群體中引起廣泛關注。職業打假行為屬于正當消費維權還是以維權為名的敲詐勒索犯罪,需結合被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要挾等行為進行嚴格認定。本案最后對四名被告人不以犯罪論處,堅持了罪刑法定原則、恪守了刑法謙抑理念、注重了法秩序統一性,同時也明確了類案裁判規則、強化了正確的價值導向。
出處: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的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研究生志愿者篩選出的“2023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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