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刑辯必備知識
發(fā)表時間:2017-03-29 11:43: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6次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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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罪在刑事辯護中,應當重點掌握以下知識: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刑法規(guī)定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認定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
依本條之規(guī)定,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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