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妙手生死辯——巧用偵查機關程序瑕疵為制毒罪免死辯護
發表時間:2018-04-01 15:52: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1次
近年以來,我國的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和案件涉毒數額有不斷增加的趨勢。我國各級司法機關對于日益嚴峻的毒品形勢,也增大對毒品案件的打擊力度。可以肯定的是,目前毒品死刑辯護已經成為刑事律師的一大重要業務。作為在江蘇省內比較早的開展毒品死刑辯護的資深刑事律師,南京刑事律師對于如何利用程序和實體問題成功讓當事人免死甚至獲得較輕的處罰,具有相當豐富和獨到的經驗。我國目前對于毒品犯罪的取證、勘驗等程序,經過兩高一部下發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之后,已經走上了法制化正規化的軌道,但是很多基層公安部門公安干警的法制意識和個人素質還不足以跟上毒品犯罪領域法治規范的要求,在毒品犯罪的偵查取證活動中,存在著大量程序瑕疵。這些程序瑕疵完全可以被刑事辯護律師所利用,作為推翻或質疑關鍵證據、打破證據鎖鏈、減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作用、減少直接涉及的毒品犯罪數額,甚至其最終獲判無罪的重要依據。
在南京刑事律師團隊2015年所辦理的一起制造毒品犯罪中,當地公安機關就出現了重大的程序瑕疵,從而為南京刑事律師成功實施免死辯護創造了條件。委托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隊是被告人嚴某的家屬,他被公訴機關指控直接參與制造了20公斤的毒品海洛因。毫無疑問,這個犯罪數額如果屬實,則大大超過了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死刑標準,必死無疑。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在接待當事人時候明確告訴被告人家屬,這個案子的難度非常的大,如果證據屬實,能夠證明其確實實施了制造20公斤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基于我們辯護團隊的專業經驗,嚴某將難有生機。所以當務之急,我們將不在法律適用問題上糾纏,而將著重在推翻和質疑公訴機關所提出的證據和主張的事實。南京刑事律師立即會同團隊的其他成員,共同制定了周詳的辯護計劃,對相關的案例和法律法規進行了地毯式的查詢和搜索,并立即到公訴機關復制了相關案卷。由于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極大,人員眾多,所以案卷材料達幾十本之多,數量已超過萬頁。南京刑事律師團隊采用了分組審核、重點突破的策略,很快就在案卷材料中找到了幾個疑點。
首先,是案件材料中所呈現的一位購毒者金某,他購買的毒品數量相當巨大,達30公斤,并在購毒的過程中與販毒人員一道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但是他卻不在這次公訴機關起訴的被告人名單之中。雖然公安機關將互相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的毒品犯罪團伙窩案分成幾個案件分別偵查,但公訴機關為了理順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將幾個案件并案審理,但很奇怪的是,無論在公安機關或公訴機關的卷宗里,都只寫著對金某另案處理,但并沒有具體的處理內容;金某也未被列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了解,公安部門在偵破相關販毒案件時,經常會使用特情人員,也就是潛入販毒組織內部的臥底。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特情人員,因偵查工作需要而購買、販賣毒品,根據現行的刑事政策是可以不受追究的。本案中對金某的處理方式符合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對于特情人員的一貫處理模式,因此,辯護律師有理由相信,金某很有可能是公安特情。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因特情人員的誘惑性偵查而破獲的毒品犯罪,被告人涉毒數量達到死刑標準,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本案中,可以認為既存在犯意引誘,也存在數量引誘,因此作為販毒環節中一環的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嚴某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偵查機關要對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保持完整性。本案顯然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但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只發現了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卷宗中并未附有錄音錄像的光盤,經向公安機關詢問后得知當時并未對全程進行錄音錄像。南京辯護律師認為,這一行為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既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又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訊問筆錄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證據采信。
第三,根據《公安機關禁毒民警執勤行為規范相應規定》,對現場查獲的毒品、毒資和贓物等,應盡量做到五個當場進行,也就是當場拍照攝像、當場訊問指認、當場稱量毒品、當場封存檢材送交鑒定、當場取得在場人證言。但是,在公安機關破獲本案的過程之中,無論是抓獲被告人嚴某還是其他同案犯的過程中,均未完全做到上述“五個當場”,特別是在抓獲嚴某時,并未對從現場搜出的制毒器材和原料進行拍照攝像,沒有當場稱量、封存,也并未當場讓嚴某進行指認,或要求其他現場涉案人員當場提供證言。顯然,公安機關并非缺乏客觀條件,而是有法不依,釀成了嚴重的程序違法,由此取得的證據沒有公信力。
最后,我們也指出其他同案犯指控嚴某為制造毒品的主要負責人的證言,互相矛盾、前后反復,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公安機關在抓捕嚴某時并未發現他正在從事制毒活動,且嚴某系和多人共同混居在一處廢棄廠房內,即使在該廠房內存在制毒行為,也不能證明系嚴某個人所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嚴某實施了制毒行為,僅應按照其參與的部分販毒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人民法院確認,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存在程序瑕疵,但出于謹慎并未完全排除其提供的相應證據,從本案的綜合情況考慮,以制造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嚴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另外,可能是出于保護特情人員身份的考慮,公安機關和法院未對金某的身份作出正式回應,但律師和法官進行私下溝通時,法官表示會對金某是否屬于特情人員和公安機關個別溝通,如確實屬實,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不宜載入判決書。基于司法機關之間的特殊關系和互相協作,南京刑事律師對此結果也有心理準備。無論如何,本案的免死辯護目的圓滿達成,被告人及家屬也向辯護律師團隊表達了誠摯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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