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提交提交法律意見
發表時間:2018-01-24 01:10: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716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同時,該法第86、269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由此可知,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律師意見的時機分別是審查批捕階段和偵查終結前,提出意見的對象分別是辦案的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本文重點介紹偵查階段律師撰寫并提交法律意見。由于偵查階段律師了解的案情基本來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親屬的介紹、偵查機關的溝通反饋,并不是很全面,不能妄下結論,要根據了解的情況,在幾種可能性的事實基礎上,依據法律和專業知識,提出問題和建議供辦案機關參考,這樣辯護效果會更好些。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主要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主要包括:
(1)對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
(2)案件偵查人員是否應當回避的意見;
(3)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合理以及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意見;
(4)對案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等定性問題的意見;
(5)對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參與、實行涉嫌犯罪事實的意見;
(6)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等情節的意見,如自首、立功等;(7)其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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