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案底有什么不同?是一回事嗎
發表時間:2025-03-28 14:45: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次?前科和案底不是一回事,前科和案底概念不同。
?前科?是指曾經犯罪并受到過刑事處罰的記錄。具體來說,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前科不僅僅是犯罪記錄,還包括了因這些犯罪行為所受到的刑罰。?
?案底?則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案底通常是指刑事犯罪記錄,即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這些記錄一般保存在公安部門及相關國家機關。案底不僅僅是犯罪記錄本身,還包括了定罪情況等相關信息。?
案底和前科的區別在于兩者涵蓋范圍不同
案底就是犯罪記錄,前科就是犯罪之前有過犯罪記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案底和前科的區別在法律上的影響不同?
前科在法律上會影響個人的入伍、就業等方面,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而案底則通常不對外公開,除非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且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消除案底記錄的條件和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這意味著,對于未成年犯罪者,其犯罪記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封存,從而避免了對個人生活的長期影響。?
?法律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當如實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和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記錄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封存,但封存的記錄仍屬于前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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