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報告義務的刑法規定
發表時間:2025-03-28 15:03: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1次前科報告義務《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一、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并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 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并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 扎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并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對于二審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封存犯罪記錄時,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條 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五條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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