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不起訴的條件(幫信罪不起訴案例分析)
發表時間:2023-07-19 09:31: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4次 幫信罪不起訴三大要素(結合不起訴案例分析)
所謂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關于該罪的具體認定,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在客觀方面,行為人需要有“幫助行為”。這里所稱的幫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以下是從三個方面的幫信罪不起訴案例,供參考。
一、主觀不明知
實務中往往難以證明行為人是否存在“明知”這種主觀意志。行為人的口供是偵查機關辨別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明知”故意的一大途徑,但囿于人們對于不利己事物避重就輕的心理特點,口供往往難以展現其犯罪時真實的主觀意志。偵查機關需要依靠客觀證據的搜尋,如行為人提供銀行卡的張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實行犯的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側面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辯護人則可以此入手,對現有證據提出合理質疑或提出相反證據,以證明行為人處于“不明知”的主觀狀態,從而論證其無罪。
案例一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香港注冊公司、開設公司賬戶,并將賬戶賣給他人以供使用,致使該賬戶被用于詐騙活動中的支付結算,致使受害方損失超過人民幣200萬元。但在案證據僅能證實黃某某在香港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冊公司及將對公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事實,但不能充分證明黃某某處于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主觀狀態。最終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
該案中,偵查機關簡單的將行為人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解釋為“明知”,關于“明知”的認定標準過于寬泛。行為人對通過此種操作可能導致賬戶有被用于實施犯罪活動的風險有一中感覺上的猜測,但不存在相對具體的認知,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并進而構成幫信罪。
案例二
張某伙同魏某于上高縣某鄉某村一出租房內做卡商,即二人利用"貓池"將大量手機卡連接電腦,通過電腦上的軟件"酷卡"接收驗證碼短信,號商通過"多米、愛米"等接碼平臺獲取驗證碼短信以完成QQ、微信等的注冊,張某、魏某以此來謀取利益。張某、魏某后聘請李某甲及其弟李某乙到上高的工作室工作,李某甲賺得工資5700余元,李某乙賺得工資2700余元。檢察院以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甲明知張某從事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實踐中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行為人出售銀行卡、賬戶的行為并不足以直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因為上述行為本身只能算是違法行為,并不能同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直接劃上等號。
司法辦案中要避免僅僅依靠行為人的口供以認定明知,要審慎對待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一方確系偶爾向另一方出租出售“兩卡”的情形,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明知”。
二、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即使在客觀上行為人有對上游的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在主觀上其也明確知曉他人在實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但是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仍然不構成幫信罪。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從案件的支付結算金額是否達到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是否達到一萬元以上等等情節證明“情節嚴重”,律師可以“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切入點進行辯護,如對案涉金額的計算方法、過程是否合規標準進行充分的審查。
案例三
袁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即使對麻某某為從事網絡犯罪而收購銀行卡等的行為處于主觀明知的狀態,仍在麻某某的指示下利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兩卡向其出售,包括銀行卡2張、電話卡9張。后袁某某按麻某某指示將收購的兩卡寄給云南、廣西等地的“臺灣老大”、“廣西KS”,供境外詐騙團伙使用。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袁某某向“臺灣老大”、“廣西KS”寄出銀行卡、電話卡的張數、卡號,且未完全查明被幫助的上游犯罪人如何利用這些銀行卡、電話卡,造成何等嚴重后果,故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
被幫助的犯罪對象實施的犯罪活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成為律師辯護的切入點。
案例四
韓某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即使對被幫助對象為從事網絡犯罪而收購銀行卡等的行為處于主觀明知的狀態,仍辦理銀行卡后轉賣他人,在案證據證明韓德田出售的銀行卡所涉資金與上游電信詐騙犯罪有關的支付結算金額為96000元。檢察院以行為人支付結算金額不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對韓德田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般來講,案件中與上游犯罪有關的支付結算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便可達到幫信罪的入罪標準。特殊情況下,只要支付結算金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即使不能與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額完全對應,也可構成幫信罪。但案涉金額未達到上述標準,則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只能無罪。
案例五
王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對曹某某為從事網絡犯罪而收購銀行卡等的行為處于主觀明知的狀態下,仍為其辦理了2張銀行卡,并獲利2000元,獲利贓款已退繳。檢察院以為行為人獲利金額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且積極退贓,故作不起訴決定。
行為人違法所得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違法所得為一萬元以上,即情節嚴重的標準,只能作不起訴決定。
三、綜合考慮是否存在認罪認罰、自首及其他罪輕情形
綜合關于幫信罪的各種案件進行考量,當涉罪主體為在校學生或入職不久且無犯罪前科的人員,存在積極認罪認罰、自首、積極退贓等情形的,能夠得到從寬處理甚至不起訴的決定。
案例六
陳某某(在校大學生)在何某某的指示下,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開通了手機銀行和U盾。在案證據查明陳某某所辦理的銀行卡幫助結算支付涉詐資金224000元。同時查明,何某某曾明確告知陳某某其將利用所辦理的銀行卡過賬、洗錢,且陳某某并未從中獲利。后陳某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并如實供認了犯罪事實。雖然陳某某的行為已經符合幫信罪的犯罪要件,但檢察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在校大學生、初犯偶犯,并且積極自首、認罪認罰,故不予起訴。
案例七
在梁某某涉嫌幫信罪一案中,梁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對他人為從事網絡犯罪處于主觀明知的狀態下,仍向他人出售其名下多張銀行卡及電話卡、支付寶賬號等,所涉資金與上游電信詐騙犯罪有關的支付結算金額較大,已達到犯罪標準。梁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幫信罪,二審法院以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良好,且存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認罪認罰,并積極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情節,并經評估其對居住的社區無嚴重不良影響,最終對其改判適用緩刑。
現代社會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滋生了許多以此為依托的新型犯罪活動,幫信罪的犯罪率也隨之上漲。在實務辯護中,律師需要明晰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同時結合實際案情,從幫信罪的具體認定入手進行有效地辯護,以正確應用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也要注意莫貪小利,以免陷入刑事法律風險。
延伸閱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是犯罪主體方面。
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是犯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體方面。
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當然破壞了穩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網絡環境。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而為這些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也破壞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幫信罪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只要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還為其提供幫助,那么就需要承擔起法律責任,但如果犯罪情節較輕,危害不大或者是證據不齊全,那么檢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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