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律師咨詢
發表時間:2021-07-19 11:55: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71次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未成年及限制行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及死亡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此外,特殊情形下包括:一是原告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相應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南京市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原告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三是應當準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但不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可以提起賠償的范圍:
南京刑事案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賠償項目。根據刑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應限于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
單獨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不予受理。其賠償項目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造成殘疾的),喪葬費(造成死亡的)等。
何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南京刑事辯護訴訟律師:原則上,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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