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咨詢解答如何認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發表時間:2020-05-29 06:57: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2次一、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的認定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商品商標標識和服務商標標識。商標標識是商標所附著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物質實體,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裝上、說明書上或在服務場所中、服務用品上等處標明的注冊商標標記,如商標紙、商標織帶、帶有商標的包裝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破壞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方式,即偽造和擅自制造。這里的“偽造”,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通過臨摹、繪制、復印、翻拍、掃描及上述手段的結合等方法仿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擅自制造”則通常表現為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滿后繼續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內超越授權委托數量額外加工,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標識原版而私自進行印制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立案標準,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給注冊商標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惡劣的,等等。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區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都是針對他人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實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體和刑法規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當行為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并將其用于與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的商品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兩個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這種情形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仍應當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法律適用原則,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當然,這里的“擇一重罪”,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適用哪一個罪名。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假冒行為正在實施,尚未造成后果,應當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制造的數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就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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