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咨詢:何種行為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
發表時間:2020-06-13 11:55: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3次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故 意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 己虛開或者介紹他人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專業判斷,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所謂“虛開”,是指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而開具用于 抵扣稅款的發票,或者雖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了應稅勞務但 開具內容不實的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二、犯罪對象必須是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所謂“抵扣稅 款”,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 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即進項稅 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能夠被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還有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以及農業產 品收購發票等其他特定發票。如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和銷售貨物所付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運輸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不包括隨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按照一定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在我國稅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以及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其他特定發票也具有抵扣稅款功能。
三、行為人必須具有抵扣稅款的資格。由于“抵扣稅款”只發生 在增值稅的納稅環節,即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因大多數小規模納稅 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存 在抵扣稅款問題,抵扣稅款主要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繳納 增值稅時,將其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 值稅額予以抵扣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 務人”。因此,只有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才有抵扣稅款的資格,其虛開 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可以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為非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虛開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不能以虛開抵扣 稅款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非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營業稅、所 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的納稅人不存在抵扣稅款問題,其為自己虛 開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不能以虛開 抵扣稅款發票罪定罪處罰;只有為增值稅納稅人虛開或者介紹他 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虛開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才能以虛開抵 扣稅款發票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蘆才興所掛靠和承租的企 業,以及接受蘆才興虛開運輸發票的企業,均為交通運輸企業,依 照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其虛開的發 票也不能作為申報抵扣稅款的依據。因此,被告人蘆才興為自己 虛開和為其他交通運輸企業虛開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運輸發票的 行為,不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
四、行為人必須具有抵扣稅款的故意。雖然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就可構成犯罪,至于是否已將發票用于抵扣稅款,不影響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成立。但行為人沒有抵扣稅款的故意,即使實施了虛開抵 扣稅款發票的行為,也不能以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定罪處罰。 在這里,對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中的“用于抵扣稅款”的理解不能過于寬泛,“用于”應指主觀上想用于和客觀上實際用于,而不包括雖然 可以用于但行為人主觀上不想用于,客觀上也沒有用于,也不能將 行為人使用發票意圖不明的視為準備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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