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托辦事型”詐騙中“履約期未滿”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5-03-19 13:32: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次請托辦事型”詐騙中“履約期未滿”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請托辦事型”詐騙中“履約期未滿”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 2024-03-1-222-021
曹某詐騙案
——“請托辦事型”詐騙中“履約期未滿”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詐騙罪 請托辦事 非法占有目的 履行期未屆滿 詐騙數額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曹某以能夠幫助他人辦理子女入學、轉學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并在明知不能辦理成功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拖延搪塞,將錢款用于個人揮霍及歸還之前拖欠其他家長的錢款。至案發,曹某共騙取九名被害人錢款人民幣874萬元。其中“承諾”為被害人謝某、湯某的子女于2023年2月中旬寒假過后入學。2023年2月9日,被告人曹某被抓獲。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滬0101刑初47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他判項略)。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提出上訴,后又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滬02刑終1116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曹某撤回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北景钢?,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曹某被抓獲時,其與其中兩名被害人謝某、湯某約定的入學時間未到,所得錢款是否應計入詐騙數額。
經查,被告人曹某虛構有能力幫助兩名被害人辦理子女入學事宜在先,騙取錢款在后,其與被害人約定入學的時間本質上是騙取他人財物的理由,這與其被抓獲到案時請托辦理事項是否到期、請托事項最終能否實現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且期間曹某已因采用相同手法詐騙王某一節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將所騙錢款用于歸還其他欠款和個人揮霍等,無任何向兩名被害人還款的行為,明顯反映出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故相關金額應當一并計入其詐騙犯罪數額。
裁判要旨
在“請托辦事型”詐騙案件中,行為人虛構具備實現請托事項的能力,行為人承諾的履約期本質上屬于虛構事實的內容,該所謂履約期不影響對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相關款項亦應計入犯罪數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3)滬0101刑初477號 刑事判決(2023年11月9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3)滬02刑終1116號 刑事裁定(2024年2月26日)
(刑二庭)
入庫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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