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特殊不起訴適用條件之國家重大利益
發表時間:2021-03-19 12:03: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董坤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特殊不起訴適用條件之國家重大利益,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制度奉行起訴法定主義兼采起訴便宜主義,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起訴條件時,雖然原則上必須提起公訴,但檢察機關仍有一定的起訴裁量權。然而,在以往的起訴便宜實踐中,起訴裁量的情形僅限于微罪不訴,而未擴展至可因國家重大利益等公共利益需要對并非輕微的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 同時,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既不是出罪事由,也不是決定刑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故而,在我國既往的司法實踐中,即使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涉案人員也多被起訴追責。但是,根據利益權衡原理,如果追訴某一犯罪可能危及國家重大利益,則公權機關可以放棄追訴犯罪以維護更加重要的國家利益。 “檢察官執行刑事訴追,一方面是在保護國家利益,然若因其執行刑事訴追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亦將與刑事訴追的本旨有所違背。所謂實行刑事訴追造成國家保護的不利益,乃是指該項訴追之執行將導致對于國家嚴重的不利益的危險。此時,基于政治之理由,得為訴追之放棄 。”
域外各國也存在基于國家利益考量可以放棄追訴犯罪的起訴便宜制度。比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d 條第1 項規定:“如果訴訟之進行將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帶來重大不利之危險,或其追訴將危及其它重大利益時,則得不對該類犯罪行為進行追訴 《英國皇家檢察官準則》(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 規定,皇家檢察院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有兩個明確的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檢驗證據,以便確信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形成有罪判決;第二個階段是檢驗公共利益,如果阻止起訴的公共利益因素明顯壓倒支持起訴的因素,則起訴不會被提起。其中,阻止起訴的一項重要公共利益因素是,起訴所公開的案件細節可能危及信息來源、國際關系或國家安全 。荷蘭最高檢察院發布的國家起訴條例規定,如果起訴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如未來安全、和平和秩序或者適用新的立法,檢察官可以放棄起訴 。可見,在不少國家,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優于追訴犯罪的利益時,法律會賦予檢察官起訴與否的裁量權。2018 年刑事訴訟法增設特殊不起訴制度,將起訴裁量范圍從以往的微罪擴展到 “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的情形,這是對我國起訴便宜實踐的發展,也是與域外制度、實踐接軌的重要舉措。
至于 “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具體內涵,可以參照刑法第63 條第2 款 “案件的特殊情況”的規定以及對其的理論分析和官方解釋來理解。從已有研究看, “案件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一些案件的判決關系到國家的重大利益,如外交、國防、宗教、民族、統戰和經濟建設方面的問題 。立法機關對此解釋表示認同。全國人大法工委就馮洲受賄案答復最高人民法院時曾指出:“1997 年刑法第63 條第2 款關于因 ‘特殊情況’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涉及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極個別特殊案件的需要,不是對一般刑事案件的規定 。”
以上述觀點為參照,結合立法機關對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款相關表述的解讀,筆者認為,對 “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的內涵可從如下幾個方面把握:其一,影響起訴與否的利益考量必須限于國家政治、外交、國防、民族、宗教、科技、經濟等重要領域。其二,影響起訴與否的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起訴或作有罪判決的后果等關聯因素會對上述領域的國家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對某涉嫌犯罪的外國間諜是否提起公訴,就需要考慮對國家安全和外交關系的影響。“德國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交換間諜時一個曾經的間諜現在在其祖國擔任高級別公職,若對其追訴會給聯邦德國帶來重大不利風險或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則不得對其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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