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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及指導案例

發表時間:2023-07-17 20:43: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及指導案例,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及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1日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3.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4.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推進從寬落實。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強化對自身執法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二、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 

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三、認罪認罰后“從寬”的把握 

8.“從寬”的理解。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9.從寬幅度的把握。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于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于不穩定認罪。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 

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 

10.獲得法律幫助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1.派駐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幫助需求和當地法律服務資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定期值班或輪流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可以通過探索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毗鄰設置聯合工作站,省內和市內統籌調配律師資源,以及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

12.值班律師的職責。值班律師應當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后果的情況下,自愿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應當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

(五)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

(六)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13.法律幫助的銜接。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后續訴訟階段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14.拒絕法律幫助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委托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允許,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但是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到場。

15.辯護人職責。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認罪認罰進行溝通,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并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五、被害方權益保障 

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17.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18.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六、強制措施的適用 

19.社會危險性評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罪行較輕、采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0.逮捕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1.逮捕的變更。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偵查機關的職責 

22.權利告知和聽取意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對在非訊問時間、辦案人員不在場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辦案單位。

23.認罪教育。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

24.起訴意見。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并簡要說明理由。

對可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辦理。

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提出的開展認罪認罰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25.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置速裁法庭,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進行快速辦理。

 

八、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26.權利告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告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27.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采納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28.自愿性、合法性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并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29.證據開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愿性。

30.不起訴的適用。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認罪認罰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1.簽署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看守所應當為簽署具結書提供場所。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32.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書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

33.量刑建議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等,在基準刑基礎上適當減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和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參照相關量刑規范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主刑從寬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礎上適當放寬;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在前款基礎上可以適當縮減。建議判處罰金刑的,參照主刑的從寬幅度提出確定的數額。

34.速裁程序的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九、社會調查評估 

35.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完成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機關。

36.審查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及時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委托文書隨案移送;在提起公訴后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37.審判階段的社會調查。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可以及時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對沒有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未收到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報告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38.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十、審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職責 

39.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自愿性、合法性審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意見;

(五)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幫助或者辯護,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庭審中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等進行發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或者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轉換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發現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40.量刑建議的采納。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41.量刑建議的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同意繼續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轉換程序處理。

42.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

43.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結。

44.速裁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一并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并核實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集中送達。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并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集中審理的,可以集中當庭宣判。宣判時,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由審判員進行法庭教育。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審程序。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現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二)發現被告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上訴的,原判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量刑不當的,經審理后依法改判。

46.簡易程序的適用。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庭調查可以簡化,但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可以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7.普通程序的適用。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程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合議庭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48.程序轉換。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發現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重新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9.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50.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十一、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訴后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52.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53.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序的,依照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54.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督,規范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工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十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55.聽取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但受案時犯罪嫌疑人已經成年的除外。

56.具結書簽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場并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合適成年人應當到場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57.程序適用。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但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從快從寬原則,確保案件及時辦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8.法治教育。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服法、悔過教育工作,實現懲教結合目的。

十三、附則 

59.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意見的有關規定。

60.本指導意見由會簽單位協商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檢例第81號)

【關鍵詞】

單位認罪認罰 不起訴 移送行政處罰 合規經營

【要旨】

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范經營。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并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采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后,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并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后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送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結合案情進行釋法說理,并依法聽取意見。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對本案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愿意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2. 了解企業狀況,評估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檢察機關為全面評估案件的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近三年銷售額人民幣7000余萬元,納稅額人民幣692萬余元。該公司擁有數十項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曾參與制定10項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在業內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影響力。審查起訴期間,公司參與研發的項目獲某創新大賽金獎。

3. 提出檢察建議,考察涉罪企業改進合規經營情況。該企業發案前有基本的經營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評估案件情況后,檢察機關圍繞如何推動企業合法規范經營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督促涉罪企業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合規經營方案,修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對員工開展合法合規管理培訓,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該企業上述改進情況,根據單位犯罪特點,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單位訴訟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 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提出檢察意見。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機關代表、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聽證,通知涉罪企業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到場聽證。經聽取各方意見,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范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愿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范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和督促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并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錢某故意傷害案(檢例第82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律師參與協商 量刑建議說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量刑協商機制,規范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通過出示有關證據、釋法說理等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開展量刑協商,促進協商一致。注重運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1982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廠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錢某應朋友邀請在嵊州市長樂鎮某餐館與被害人馬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其間,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生爭吵,馬某某不滿錢某喝酒態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后從餐館門口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折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治無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發后,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錢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后,被告人錢某向被害人親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情況】

1. 依法聽取意見,開展量刑協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依法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基礎上,圍繞如何確定量刑建議開展了聽取意見、量刑協商等工作。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有正當防衛性質,屬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于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并聽取被害方意見后予以采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2. 量刑建議說理。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前,檢察機關向被告人和辯護人詳細闡釋了本案擬起訴認定的事實、罪名、情節,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及取得諒解等情節的量刑從寬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量刑建議說理書》。

3. 開展司法救助。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檢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問,了解到被害人家中僅有年邁的父親和年幼的兒子二人,無力支付被害人醫療費和喪葬費,被告人也家境困難,雖然盡力賠付但不足以彌補被害方的損失。檢察機關積極為被害人家屬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幫助其解決困難,促進雙方矛盾化解。

【指導意義】

1. 有效保障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協商。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并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后再開展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并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2. 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對于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致人傷亡的案件,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但因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有限,而被害方又需要救助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被害方損失,爭取被害方諒解,促進矛盾化解。同時要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落實幫扶措施,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做實做細化解矛盾等社會治理工作。


琚某忠盜竊案(檢例第83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無正當理由上訴 抗訴 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采納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因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年11月生,浙江省常山縣人,農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某小區502室,盜取被害人張某、阮某某貴金屬制品9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213元)、現金人民幣400余元、港幣60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制品,并已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定,向琚某忠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并出示監控錄像等證據后,之前認罪態度反復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該案,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同年3月19日,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為保障案件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下城區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維持原判認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后,琚某忠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1. 全面了解上訴原因。琚某忠上訴后,檢察機關再次閱卷審查,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權利告知規范、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商依法進行。被告人提出上訴并無正當理由,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

2. 依法提出抗訴。琚某忠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其因認罪認罰而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并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并在抗訴書中就審查起訴和一審期間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情況作出詳細闡述。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后,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愿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檢例第84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寬嚴相濟 追贓挽損

【要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要積極履行主導責任,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實際控制的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務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凱等9人為骨干,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明等9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伙,先后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市朝陽區、海淀區等11個區、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億余元。

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公安民警被告人龐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暴力清房人員謀劃支招。拉攏律師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顧問身份幫助林某彬犯罪組織修改“套路貸”合同模板、代為應訴,并實施虛假訴訟處置房產。公證員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得費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給予的財物,出具虛假公證文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 通過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教育轉化同案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梳理全案證據基礎上,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證實了林某彬等人以房產抵押借款并非民間借貸,而是為騙取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推動了全案取證工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胡某凱認罪認罰以及根據其供述調取的微信股東群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對股東韓某軍、龐某天等被告人進行教育轉化。同時開展對公司業務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后業務人員白某金、吳某等被告人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共有12名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及據此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結構、運作模式、資金分配等事實更加清晰。庭前會議階段,圍繞定罪量刑重點,展示全案證據,釋明認定犯罪依據,促成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前會議結束后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 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一是將被告人劃分為“三類三檔”。“三類”分別是公司股東及業務員、暴力清房人員、公證人員,“三檔”是根據每一類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三檔量刑范圍,為精細化提出量刑建議提供基礎。二是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堅持區別對待。一方面,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林某彬從嚴懲處,建議法庭依法不予從寬;對積極參加者,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另一方面,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時間先后、對查明案件事實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不同情況,提出更具針對性的量刑建議。

3.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作用,提升出庭公訴效果。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取得良好庭審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暴力清房首犯萬某春當庭否認知曉“套路貸”運作流程的情況下,林某彬主動向法庭指證萬某春的犯罪事實,使萬某春的辯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不認罪的被告人受到觸動,也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

4. 運用認罪認罰做好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強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訊問,及時發現涉案房產因多次過戶、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已被法院查封或執行的關鍵線索,查清涉案財產走向。審判階段,通過繼續推動認罪認罰,不斷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在庭前會議階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贓退賠;在庭審階段,針對當庭認罪態度較好,部分退賠已落實到位或者明確表示退賠的被告人,公訴人向法庭建議在退賠到位時可以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幅度以下判處適當的刑罰,促使被告人退贓退賠。全案在起訴時已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基礎上,一審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動退贓退賠人民幣400余萬元。

【指導意義】

1.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質效。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檢察機關應當運用認罪認罰深挖涉案財產線索,將退贓退賠情況作為是否認罰的考察重點,靈活運用量刑建議從寬幅度激勵被告人退贓退賠,通過認罪認罰成果鞏固和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

3. 區別對待,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可不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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