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如何從寬
發表時間:2023-09-24 12:40: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如何從寬,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什么時候都可以認罪認罰嗎?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即使在被追訴人簽訂認罰拒絕書后,仍然可以反悔或撤回。
下面我們來討論幾個案例,判斷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認罪認罰,從而判定是否適用從寬制度。
例一:張三表示此事與自己無關,但由于事態發展,只能選擇認罪認罰。
例二:李四承認自己撞死了人,但聲稱沒有賠償能力,實際上私下轉移了財產。
例三:王五在認罪認罰拒絕書上簽字,但量刑建議是四至六年,一審判了五年,他覺得判得太重,要上訴。
在這三個案例中,誰可以被認定為認罪認罰呢?
對于例一,張三的供述只是口頭敷衍,并沒有真誠悔罪,因此不能認定其認罪認罰。
對于例二,李四雖然認罪認罰,但在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拒絕賠償,也不能認定為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需要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財產型執行情況等因素來考量。
另外,接受處罰也不能只是口頭上的點頭,需要與司法機關就具體的刑期試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拒絕書。被追訴人在簽訂了認罪認罰拒絕書后,不能有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等行為,也不能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等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行為,否則也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于例三,王武雖然簽訂了認罪認罰拒絕書,但由于量刑超出預期,選擇上訴,這屬于認罪認罰后的反悔與撤回。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認罪認罰的反悔,但2019年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各地實施細則中規定,被追訴人在認罪認罰后上訴將視為認罪認罰的撤回,因此對于王武也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確保被追訴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并自愿認罪認罰。對于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無論被追訴人在一審宣判前撤回拒絕書,還是在一審宣判后提起上訴,都視為撤回了拒絕書,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統計數據顯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7879篇認罪認罰二審裁判文書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約占83%。因此,被追訴人在選擇認罪認罰時應慎重,多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認罪認罰中的從寬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如何從寬)
認罪認罰制度中的從寬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理解。
首先,在量刑結果上可以獲得從寬。如果被追訴人選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從寬的量刑建議。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須。
其次,在強制措施上可以獲得變更的機會。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也會考慮認罪認罰因素。對于認罪認罰且罪行較輕的情況,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改為強制力度較弱的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對于已經被逮捕但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機關會建議或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及時將被追訴人釋放。
此外,在訴訟程序上可以簡化。原則上,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被追訴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或素材程序沒有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素材程序。即使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也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
最后,被追訴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是認罪認罰對量刑的影響有多大。總結起來就是,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就越大。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被追訴人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的各個階段選擇認罪認罰。但為了貫徹寬言相繼的宗旨,節省司法資源,該制度在量刑幅度的設計上,充分體現了主動認罪優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的價值導向。具體的從寬幅度可以參考兩高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包括認罪認罰在內的18種量刑情節,可減少基準刑30%以下進行量刑。
根據以往的審判數據,被追訴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可以獲得30%、20%、10%以內的量刑減讓。即使被追訴人在一審沒有認罪認罰,在二審中認罪認罰的二審法院也會比照一審程序給予一定的從寬幅度,只不過要與一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量刑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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