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保密義務
發表時間:2017-09-28 18:26: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817次《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44條規定:“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并妥善保管。”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案件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屬于秘密級事項。《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又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均應按《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劃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標注。因此,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閱卷所知悉的案件證據,不得透露給其他人。
在審判階段,律師能否將復制的案件材料交給被告人之外的人查閱?《刑法修正案(九)》第36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綜合考慮司法實踐的案例,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即便是一般案件的案卷材料,在審判階段泄露的風險也極大,律師應當做好保密義務。
司法實踐中,律師因將案件材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例屢見不鮮。2001年,河南某律師就因為在辦理一起貪污案件中將案卷材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導致證人出具虛假證明,被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提起公訴。雖然該案最終以無罪判決告終,但律師應當時刻引以為戒,對于委托人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決杜絕。通常情況下,辦案機關不會讓律師查閱、復制以下案件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其他案件偵查的證據材料,利用特殊偵查技術獲取的證據材料,辦案機關的閱卷筆錄、會議討論等內卷材料。律師如果查閱到上述材料,就要做好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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