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為你解讀刑事審查起訴
發表時間:2017-10-01 08:47: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5次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63條規定,審查起訴程序應當審理查明的主要事實包括:(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是否明確。(3)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4)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書及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5)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6)偵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7)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8)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9)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11)偵查活動是否合法。(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審查起訴后,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若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連接偵查和審判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雖然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享有法定辯護人資格,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才能夠查閱案件訴訟材料,之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調查取證,更加準確地發表無罪或罪輕的實質性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訴訟程序的正確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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