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參與審查逮捕程序的注意事項
發(fā)表時間:2017-09-27 18:13:09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306次1.刑事律師應以積極的姿態(tài)主動參與到審查逮捕程序中來。《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律師參與審查逮捕程序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辯護刑事律師為了維護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應當依據(jù)案件情況積極、主動地提交意見,而不是被動等待負責審查逮捕的承辦檢察官主動聽取其意見。 2.積極會見犯罪嫌疑人,聽取其陳述和辯解,了解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證據(jù)情況,尤其要向其核實有無社會危險性方面的證據(jù)。會見結束后,主動與偵查機關聯(lián)系,與承辦人溝通,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若有可能且承辦人愿意,可以向其側面了解、核實犯罪嫌疑人陳述的關于其主動供述所涉嫌罪名的其他證據(jù)情況。
3.撰寫《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時,論述無逮捕必要性可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說明:(1)是否妨礙偵查?若案件已經偵查很久,相關證據(jù)(言詞證據(jù))基本固定,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歸案,此時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取保候審,是不會妨礙偵查的。(2)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如果當事人沒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現(xiàn)一貫良好,或者涉嫌罪名系經濟犯罪等,而不是暴力型犯罪,那么可以認為社會危險性不大或者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jù)缺失。(3)指控涉嫌罪名的證據(jù)是否充足?由于偵查階段,辯護刑事律師無閱卷權,提出證據(jù)不足方面的意見要慎之又慎。(4)如果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提出不適宜在看守所羈押的意見,請求為其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4.作為辯護人,可以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guī)定,申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當面陳述,提交辯護意見時,盡量爭取面見承辦檢察官,當面發(fā)表更為詳盡的意見。
5.由于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批捕不一定通知辯護人,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要在第一時間告知嫌疑人和委托人,切記勿在嫌疑人和委托人知道結果后再告知,否則會降低當事人對辯護刑事律師的信任度,從而導致對辯護工作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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