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9:54: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3條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串通投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在刑事辯護中對串通投標罪定罪量刑之辯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其一,合理適用罰金刑。串通投標罪多以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為目的,正確、合理地適用罰金刑,有利于打擊串通投標行為、保障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順利進行,有利于保護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其他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依照《刑法》第223條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或單位犯串通投標罪的必然要處罰金刑,或是單處罰金,或是在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時并處罰金。罰金刑的判處,要根據犯罪情節合理確定。
其二,注意串通投標行為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的問題。行為人串通投標的行為可能同時產生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不能讓行為人借刑事責任而逃避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對行為人判處的罰金刑與民事責任并存時,根據《刑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在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況下,應當實行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以利于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
以上就是關于: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辯護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importcostumes.com/xscf/595.html
律師推薦
推薦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