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剖析窩藏、包庇罪的刑事責任辯護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0-16 19:18: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剖析窩藏、包庇罪的刑事責任辯護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窩藏、包庇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確適用窩藏、包庇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實施窩藏、包庇罪的行為人量刑時,首先應把握其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之情形。《刑法》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將窩藏、包庇罪設置為基本犯和情節加重犯兩種情形,并為此設置了輕重不同的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情節一般的(基本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情節嚴重的(情節加重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窩藏、包庇罪既有重罪、輕罪上的質的差別,也有重刑、輕刑上的量的區分,而區分重罪與輕罪、重刑和輕刑的關鍵就是情節嚴重與否。因而,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注意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第二,正確把握“情節嚴重”之情形。既然虬隋節嚴重”是區分窩藏、包庇罪重罪與輕罪、重刑與輕刑的界限,因而,人民法院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時,一定要準確予以把握。對于什么情形屬于“情節嚴重”,立法未作出規定,目前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般認為,“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重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之人,或者其他重大犯罪之人的;窩藏、包庇犯罪之人多人的;窩藏、包庇犯罪之人動機卑鄙、手段惡劣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犯罪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因窩藏、包庇犯罪之人而使之逍遙法外重新作案的;等等。
第三,對行為人行為“情節嚴重”之程度予以考量。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之后,還應對窩藏、包庇行為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準確的量定,以便對行為人的具體刑罰做到量刑適當。
第四,注意幾種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形。窩藏、包庇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既對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同時又向有關部門作假證明對其予以包庇的,不數罪并罰;既對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同時又為其提供財物或者有其他幫助其逃匿行為的,也不實行數罪并罰,因為提供隱藏處所也好,提供財物或者有其他幫助其逃匿的行為也罷,都屬于窩藏行為;對同一案件的數名共犯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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