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量刑辯護
發(fā)表時間:2020-11-21 14:38: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刑法》第307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妨害作證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jù)《刑法》第307條第3款的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在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適用上,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將行為人的行為正確歸入適當?shù)牧啃虣n次。《刑法》根據(jù)妨害作證情節(jié)輕重的不同為妨害作證罪設置了兩個量刑檔次:情節(jié)一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妨害作證罪不但有重罪與輕罪之分,而且有重刑與輕刑之別。因而,對行為人量刑時應注意區(qū)分情節(jié)輕重之不同而對其行為正確進行量刑歸檔。
第二,準確把握情節(jié)嚴重”之情形。㈠隋節(jié)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各種情況以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隋節(jié)嚴重”的情形。什么是情節(jié)嚴重”?立法未予以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未就此作出司法解釋。我們認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1)妨害作證行為嚴重妨害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2)在大案要案中,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3)妨害作證行為造成嚴重的冤、假、錯案的;(4)妨害作證行為手段十分惡劣的;(5)妨害作證造成證人或當事人自殺、精神失常的;(6)針對同一案件多次妨害作證或者針對多人妨害作證的;(7)妨害作證行為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隋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后,還應對行為人妨害作證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詳細考量,以使裁量出的刑罰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注意妨害作證罪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當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時,須注意對其從重處罰。這是法定的從重情節(jié)且是命令性情節(jié)。“這是因為,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往往會造成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司法機關的聲譽和司法工作人員的形象,因而有必要從重處罰。”申言之,“司法工作人員是國家的執(zhí)法人員,必須公正廉明,如果他們弄虛作假則危害更大,他們具有職務、工作上的便利,如果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更容易得逞,他們犯罪不僅會使案件的處理造成錯誤,而且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所以必須從重處罰”。有論者在談及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時,未對這一點予以強調。這既有違法律規(guī)定,也不利于正確指導司法實踐。根據(jù)《刑法》第94條的規(guī)定,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要從重處罰,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所不問”。“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利用職權犯妨害作證罪時,不需要利用具體的職務期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職務權限即可。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承辦案件的具體職務權限,為了追訴明知是無罪的人,或者為了不追訴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應認定為徇私枉法罪。”
第四,選擇性行為不并罰。妨害作證罪屬于概括性罪名,其罪狀中所規(guī)定的兩種妨害作證行為系選擇性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之一即可構成妨害作證罪;同時實施兩種行為的,也只能構成一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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