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責任辯護應當注意的七
發表時間:2017-10-16 19:48: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責任辯護應當注意的七,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12條的規定,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在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七點:
第一,注意區分輕重不同的量刑檔次。在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罰標準的立法設置上,《刑法》第312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進行了重罪、輕罪上的區分,即輕罪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重罪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對行為人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時,應當注意其情節屬于何種量刑檔次,以便正確適用不同量刑檔次的法定刑,從而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第二,注意對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考量。“情節嚴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節加重犯。人民法院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隋節嚴重”的情形之后,還應注意對行為人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認真考察,以使裁量出的刑罰罰當其罪。
哪些情形屬于虬隋節嚴重”?目前尚無具體規定。從學理的角度看,下列情形應當屬于情節嚴重:(1)連續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或者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2年內又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2) -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巨大的;(3)掩飾、隱瞞大案、要案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4)犯罪手段狡猾,給本犯的偵查、審判造成嚴重障礙的;(5)掩飾隱瞞國家重要文物的;(6)為未成年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根據有關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經驗,量刑時在主刑的刑種、刑度以及罰金刑的單處或并處的選擇上,要對贓物的數量、價值和性質、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動機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等情況予以充分考慮,以便做到罪刑相當。
第四,因為《刑法》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設置的罰金刑并未規定具體的數額幅度,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因此,在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罰金刑時,應注意做到罪刑相適應。當然,解決量刑偏差的首要辦法還是在立法中對罰金的具體數額幅度予以規定。“在立法上預先規定一個合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罰金數額幅度,可以保證司法中的公平,防止量刑時畸輕畸重。”
第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表現有多種,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之一的,最p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時實施兩種以上行為的,不管是否針對同一贓物,也只能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實施同一種行為,但針對的并非是同一贓物的,也應按一罪處理,而不應數罪并罰。
第六,本犯的親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適當從寬處罰。實踐中,本犯的犯罪情形往往為同住親屬所了解,如果不考慮親屬出于倫理常情為犯罪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因素,恐非立法之原意。現代刑事立法既鼓勵“大義滅親”,同時也照顧“親親相隱”。因此,我們認為,行為人作為本犯之親屬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的,親屬身份應當作為量刑中的酌定從輕情節。
第七,注意單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適用雙罰制。即單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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