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
發表時間:2014-12-17 10:51: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綁架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綁架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罪處罰。《刑法》對本罪之所以規定了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慮到無論行為人是否勒索到了財物或者滿足了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其綁架行為都已經嚴重侵犯了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給被綁架人的精神帶來了嚴重的侵害,并且綁架行為還給被綁架人的親屬或特定關系人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精神傷害,因而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其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由于綁架行為使被綁架人的生理產生變異而死亡,或者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對于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但是,對綁架罪的法定刑設置是值得思考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對綁架罪的法定刑作了一定的修正。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近年來,綁架犯罪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在犯罪形態與危害程度上都有新的趨勢。過去亡命徒實施的綁架行為,手段殘酷,危害性較大;而現在實施綁架者,有的是好逸惡勞之徒,他們貪圖小利,手段往往較為輕緩。因此,綁架罪過高的法定刑起點顯得罪刑不相適應。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罪處罰。《刑法》對本罪之所以規定了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慮到無論行為人是否勒索到了財物或者滿足了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其綁架行為都已經嚴重侵犯了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給被綁架人的精神帶來了嚴重的侵害,并且綁架行為還給被綁架人的親屬或特定關系人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精神傷害,因而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其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由于綁架行為使被綁架人的生理產生變異而死亡,或者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對于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但是,對綁架罪的法定刑設置是值得思考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對綁架罪的法定刑作了一定的修正。主要原因如下:
其次,綁架罪法定刑的層次性不足,對實踐中出現的多種常見的并有明顯差異的情況沒有體現出區別對待,如綁架過程中有無使用暴力,有無實施多次綁架或者一次綁架多人的情形,是否有致使被綁架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勒索金額大小等情節,綁架罪的刑罰檔次設置難以適應犯罪復雜的情況。
最后,“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被綁架人由于受到驚嚇,心臟病發作死亡;有的被綁架人嘴被封,因呼吸困難死亡;有的被綁架人試圖翻窗跳樓逃跑時摔死;等等。行為人對死亡的后果在主觀上可能是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若不加區分地與直接撕票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一樣對待,一律處死刑,是不合理的。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對于增加一檔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方案,有些委員認為,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綁架罪增加一檔較輕刑罰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必要的。但將最低刑規定為3年有期徒刑,實踐中就有可能適用緩刑。在當前綁架犯罪多發,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情況下,對綁架罪適用緩刑,群眾可能難以接受,社會效果也不好,建議將最低刑規定為5年有期徒刑。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納了這個意見。《刑法修正案(七)》對綁架罪刑罰增加了一檔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樣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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