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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規范化如何精準進行

發表時間:2023-03-14 08:40: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案件量刑規范化如何精準進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案件量刑規范化如何精準進行

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關心的問題,然而,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多數案件都需要由檢察官和被告人在辯護人的見證下進行量刑協商。因此,檢察官和辯護人也都越來越關心刑事案件如何精準量刑這一課題。尤其是202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是就量刑問題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更是說明了量刑對于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法律適用

(一)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

刑法修正時,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為方便表述,下文將生效前的法簡稱舊法、生效后的法簡稱新法),應當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選擇適用法律。判斷規則如下:

首先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分別按照新舊法的規定確定法定刑幅度,然后進行比較,先比較主刑,選該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選法定最低刑低的法;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較附加刑,選附加刑輕或有限制的法;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較罪狀表述,選縮小范圍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張三在刑修十一實施前集資詐騙80萬元,舊法法定刑為5-10年,新法法定刑為3-7年,新法的最高刑低,應適用新法。

李四在刑修十一實施前集資詐騙1000萬元,舊法法定刑為10年-無期徒刑,新法法定刑為7年-無期徒刑,新舊法的最高刑相同,但新法最低刑低,應適用新法。

王五在刑修十一實施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0萬元,舊法法定刑為3-10年并處5-50萬元罰金,新法法定刑為3-10年并處罰金,新舊法的主刑幅度相同,但舊法的附加刑有限制,應適用舊法。

趙六在刑修十一實施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億元,舊法法定刑為3-10年并處5-50萬元罰金,新法法定刑為10-15年并處罰金,舊法的最高刑低,應適用舊法。

劉七在刑修十一實施前有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新舊法的法定刑相同,但新法的罪狀表述刪除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入罪要求,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的的入罪條件,可以說降低了入罪門檻,對被告人不利,應適用舊法。

對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需要說明三點:

1、從舊兼從輕原則只有在犯罪行為對應的該罪條文被修正時才會用到

前不久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一案,該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被告人因和他人發生爭執,從3樓的家中兩次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但沒有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案發時公安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但法院最終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對于該案的判決邏輯,有人引用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本來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要判處3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案件裁判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實施,對該行為又有法定刑相對輕的高空拋物罪可以適用。那么,法院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只能按照處罰較輕的高空拋物罪來定罪處罰。對此,筆者難以認同,因為被告人在被立案時涉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沒有被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正,根本用不上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該案被認定為高空拋物罪是不妥當的,因為,如果按照刑法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在作案時假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話,該法條未被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故之后仍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按照刑法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在作案時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不能構成其它罪的話,只能依照被告人行為時的刑法宣告無罪。總之,無論如何都沒有理由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設的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

2、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可以分別適用新舊法

既然從舊兼從輕的判斷是具體的,需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構成事實判斷,那么就會出現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根據其犯罪事實,有的適用新法輕,有的適用舊法輕,就會出現不同被告人分別適用新舊法的情況。比如前例中的張三和王五完全有可能出現在同一個案件中,判決中需要同時引用舊法和新法。

3、特殊情況下同一個被告人可以同時分別適用新舊法同一條的不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加了最高一檔刑期的法定刑,但同時規定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可能造成新法部分條款對被告人不利,部分條款對被告人有利的情況,是否可以分別適用新舊法的不同款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如果允許同時適用新舊法同一條的不同款,就會組合產生出來一個既不完全是新法,又不完全是舊法的條文,實際上是創設了一個新法條。另一種觀點認為同時適用新舊法同一條的不同款并沒有創設新法條,只是選擇了新舊法的不同款而已。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刑法條文不同款之間有時候是相對獨立的,從立法技術層面上講,在修正刑法時為了既不改變原法條順序,又使得條文之間具有一定的邏輯性,常常采用某某條之一、之二的表述方式,這些之一、之二本質上與刑法該條某款并沒有本質區別,因此,既然之一、之二可以分別適用,某款也應當可以分別適用。此外,如果不允許適用的話,有時候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比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億元,沒有減輕處罰情節。按照前述的從舊兼從輕判斷規則,對其應當適用舊法,判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5-50萬元罰金。假如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1億元,判決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實施,應當可以同時引用新法新增的該條第三款,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檔量刑。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同一款內不能拆開分別適用。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同一款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降低了第一檔刑期的最高刑,但同時增設了罰金,不能拆開分別適用,即不能按照新法第一檔刑期判處主刑的同時又按照舊法的規定不對被告人判處罰金。

(二)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刑法修正時,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后的,應適用新法,如舊法對被告人有利的,應當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舊法情節占比越大,從輕幅度越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1997年刑法修訂時如何適用法律,以《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的形式指出,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例:張三在新法實施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億元,在新法實施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萬元,新法法定刑為10-15年,舊法法定刑為3-10年,雖然,新法明顯重于舊法,但對張三仍應當依法適用新法,但在量刑時考慮到絕大部分數額都是新法實施前的,且新法實施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萬元尚無法單獨構成犯罪,故需大幅酌情從輕處罰,在舊法關于此罪能判處的最高刑罰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之上稍微增加一點即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罰金55萬元是比較合適的。

第二部分 量刑的步驟和方法

(一)如何選擇起點刑

1、選擇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來確定量刑起點。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必備事實,通俗的說,就是在某量刑幅度內“裸”的事實,從邏輯上說,既然是裸的事實,那么就應該直接把該幅度內法定最低刑作為起點刑才是,怎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還把起點刑規定為一個幅度呢?這是因為犯罪形形色色,入罪或跳檔的條件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形雖然都可以入罪或跳檔,但社會危害性還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沒有幅度,會導致無法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比如說,在故意傷害罪中,輕傷一人即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在第一檔所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然而,在實踐中輕傷一人的情況形形色色,同樣是輕傷,造成輕傷一級和輕松二級的危害性是不同的。即使同樣造成的輕傷二級,一拳頭打成的鼻骨骨折輕傷的和拳打腳踢造成的多處骨折輕傷還是有所區別的。再比如說,同樣是詐騙5千元)剛構成詐騙罪,(鑒于各省的標準不一,為方便論述,假定(普通型)詐騙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為0.5萬元、5萬元和50萬元,后續案例也均采用該標準)應當在第一檔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但一個是以談戀愛為名實施的詐騙,另一個是非常普通的詐騙,在量刑時也應當是不一樣的,因此,就需要選擇不同的起點刑。

2、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既然要在這個幅度里選擇一個具體的點呢,那么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呢?是對案件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綜合判斷,通俗的說,前者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或危險,后者就是這個人到底有多壞,根據這個綜合判斷,法官選擇一個認為比較合適的點,可以說,這個點的選取是個綜合判斷,甚至很難來具體量化,總體來說,就是社會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險性高的,起點刑就高一點,反之,就低一點,比如還就上面的故意傷害罪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僅規定故意傷害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那么對造成輕傷一級的選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對造成輕傷二級的要輕一些,選擇有期徒刑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前者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同樣是造成輕傷二級的,對于一拳頭打成的鼻骨骨折的選擇八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對拳打腳踢造成多處骨折的要重一點,選擇有期徒刑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后者的人身危險性更大。

3、注意的要點有什么

在選擇起點刑時要注意兩點:一是以相關犯罪構成的既遂狀態來選擇,也就是說,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在選擇起點刑時都是按照假定已經既遂時所處的法定刑幅度來選擇的。二是選擇起點刑時考慮的因素應當盡量排除后續調整基準刑的情節或因素,否則將導致重復評價,比如在上面的故意傷害罪中,如果持刀傷人是一個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激情傷人是一個酌情從輕處罰情節,那么在選擇起點刑的時候就不應當考慮這兩個量刑情節,不能因為具有持刀傷人情節而把起點刑提高,也不能因為激情傷人就把起點刑降低。

4、量刑指導意見之內罪名怎么選擇起點刑

量刑指導意見之內罪名的起點刑范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在指導意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上述考量因素和注意要點確定一個具體的起點刑。

例:被告人張某強在文物藏品拍賣詐騙公司中擔任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30萬元,屬于詐騙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3-10年有期徒刑,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應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考慮到以公司化運作,職業詐騙,主觀惡性較大,綜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危害性后確定以3年6個月(42個月)作為起點刑。

5、量刑指導意見之外的罪名怎么選擇起點刑

對于量刑指導意見之外的罪名,如果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般可以將6個月作為基點,綜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危害性后加或者減3個月以內作為起點刑。例如,李四出賣自己的銀行卡,該卡支付結算100萬元,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考慮到李四法律意識不強導致犯罪,主觀惡性不大,可以將6個月作為基點,綜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危害性后減2個月作為起點刑,即把4個月確定為起點刑。

如果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不包括拘役的,一般以法定刑幅度內的最低法定刑為基點,綜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危害性在6個月以內增加后作為起點刑。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分別是販賣淫穢視頻100個和500個。王五利用互聯網販賣淫穢視頻文件200個,屬于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依法應處3-10年有期徒刑,王五販賣的淫穢視頻范圍不大,綜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危害性后確定3年2個月(38個月)作為起點刑。

(二)怎么計算基準刑

1、計算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在起點刑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的加重結果事實,通俗的說,就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會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也不同,比如侵犯財產類的案件,主要以財產金額為核心要素,侵犯人身權類的案件,主要以人身傷亡情況作為核心要素,這些核心要素一般在相關的司法解釋或執法意見中都有。總之,可以根據罪名的核心要素來確定刑罰增加幅度。

2、量刑指導意見之內罪名的刑罰增加幅度標準怎么確定

量刑指導意見之內罪名刑罰增加量標準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來確定。比如上例張某強所對應的刑罰增加量標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該檔次中詐騙數額每增加5500元,增加1個月刑期。因此,按照上述標準,張三的基準刑=42個月+(300000元-50000元)/5500元每月≈87個月。

3、量刑指導意見之外罪名的增加幅度標準怎么確定

對于量刑指導意見之外的罪名,那就先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或執法意見的規定自行計算,具體可以根據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別對應的條件,按照大致均衡的方式計算出刑罰增加量的標準,該條件通常在相關的司法解釋里有數量體現。比如前面所舉的利用互聯網販賣淫穢電子信息,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共有三個量刑檔次,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淫穢視頻文件20-100個,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淫穢視頻文件100-500個,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淫穢視頻文件500個以上,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此可知,對于第一檔,100個視頻對應3年,20個視頻對應6個月(即前面介紹確定起點刑時的基點),故對應刑罰增加量標準=(100個-20個)/(3年-0.5年)*12個月≈3個/月,即在該量刑檔次中,販賣淫穢視頻數量每增加3個,增加1個月刑期。對于第二檔,500個視頻對應10年,100個視頻對應3年,對應刑罰增加量標準=(500個-100個)/(10年-3年)*12個月≈5個/月,即在該量刑檔次中,販賣淫穢視頻數量每增加5個,增加1個月刑期。對于第三檔,500個視頻對應10年,但無期徒刑沒有明確的數量標準,要計算出該量刑檔次中的刑罰增加量標準,必須先確定無期徒刑的數量標準,對于該標準最佳的獲得方式就是檢索案例。因此,根據上述標準,王五的基準刑=38個月+(200個-100個)/5個每月=58個月。

當然,有些罪名,如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量刑中兩檔分部對應的數量標準,這時候就要看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執法意見了,需要根據執法意見中的相關數量標準按照上述方式進行計算。

4、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同一個罪名中不同量刑檔次對應的刑罰增加量標準不同

例如前面講到的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3年以下一檔的標準是3個每月,3-10年一檔的標準是5個每月。總體來說,隨著刑期的增加,刑罰增加量的幅度會減小。

(2)在設置刑罰增加量標準的時候,某些罪名可以有多個維度,要比較后適用處罰重的

比如非法經營外匯型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0萬元以上,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該規定,設置的維度既可以是非法經營金額,也可以是違法所得數額,如以非法經營金額為維度計算刑罰增加量標準,第一檔刑罰增加量標準=(2500萬元-500萬元)/(5年-0.5年)*12個月≈37萬元/月,即非法經營金額每增加37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如以違法所得數額為維度計算刑罰增加量標準,第一檔刑罰增加量標準=(50萬元-10萬元)/(5年-0.5年)*12個月≈0.74萬元/月,即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0.74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現假定張三非法經營外匯2000萬元,違法所得45萬元,如按照非法經營金額標準計算,增加刑期=(2000萬元-500萬元)/37萬每月≈41個月,如按照違法所得金額標準計算,增加刑期=(45萬元-10萬元)/0.74萬每月≈47個月。兩者比較后,在對該被告人量刑時要選擇適用違法所得標準計算基準刑。

(3)當沒有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時需要進行案例檢索

當某罪名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當需要在某罪名的最高一檔量刑,如前面說到的非法經營罪第二檔時,都會面臨該檔次內法定最高刑沒有對應數量標準的情況,此時,有效的做法就是案例檢索,通過案例找到一個最高刑的數量標準,然后按照先快后慢點原則設置一個增加幅度標準。比如,對于前者,現在斷卡行動中最常見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規定支付結算20萬元以上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通過案例檢索,發現本地類似案件,沒有減輕處罰或大幅從輕處罰的情況下,結算500萬元的大致判處1年,那就可以設定刑罰增加量標準=(500萬元-20萬元)/(1年-0.5年)*12個月=80萬元/月,即支付結算金額每增加80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當然,隨著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要適當的小一些,具體多少還需要參照同類判決情況。再比如,對于后者,前面說到的非法經營罪第二檔,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0萬元以上,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但對于該檔上限沒有數量標準,此時就需要檢索本地區類似案例的判決情況,假如通過案例檢索,發現本地類似案件,沒有減輕處罰或大幅從輕處罰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數額1億元的大致判處10年,那就可以設定刑罰增加量標準=(10000萬元-2500萬元)/(10年-5年)*12個月=125萬元/月,即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125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當然,隨著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同樣要適當的小一些。

(三)怎么擬定宣告刑

1、量刑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主要原則有兩個,一個是完全評價原則,即要對影響量刑的各種因素全部進行考慮,按照時間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種情節,按照法定性來分,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量刑時要全面評價分析。另一個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即對某個影響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經使用過,就不能再重復使用。比如盜竊罪的中的前科,如果該前科已經成入罪的必要條件,那量刑時就不能再次使用了;如果該前科已經讓被告人成為了累犯,那在使用累犯情節的時候,就不能再將其作為前科情節了;如果有多次前科,其中還有沒有作為累犯或者入罪使用過的,還是必須要作為前科量刑情節使用的。再比如,認罪認罰不能和自首、坦白等情節同時使用。還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起點刑時考慮過的情節一般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2、計算公式是什么

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擬定宣告刑。擬宣告刑=基準刑×(1±先適用量刑情節A的調節比例)×(1±先適用量刑情節B的調節比例)……×(1±其他量刑情節X調節比例±其他量刑情節Y的調節比例±其他量刑情節Z的調節比例……)。

先適用量刑情節數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減少基準刑的情節,具體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節是無法完全列舉的,既有減少基準刑情節又有增加基準刑情節,所有案件共有的情節包括:坦白、自首、認罪認罰、當庭自愿認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跡。其它常見的主要情節包括:作用較輕的主犯、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動機卑劣及各具體罪名中的其它情節。

對于上述計算公式,需要強調的是,先適用情節之間不是加減的關系,而是需要進行連乘,其他量刑情節之間是連加連減,如果沒有先適用情節,計算時不考慮即可。

3、常見量刑情節調節比例怎么把握

4、具體怎么計算

假定上文中的張某強作案時剛滿17歲,考慮到年紀較小,減少比例確定為30%;在某公司化運作的詐騙團伙中負責打電話,因而認定為從犯,考慮到作用較小,減少比例確定為30%;在公安機關前來抓捕時已經離職,后看到新聞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考慮到是典型主動投案自首,減少比例確定為30%;審理期間在家屬幫助下退賠自己全部違法所得,考慮到退賠的只是自己的違法所得,減少比例確定為10%。在不考慮其它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張三的擬宣告刑=87*(1-30%)*(1-30%)*(1-30%-10%)≈26個月。

假定上文的王五3年前因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滿釋放剛2年,現認定為累犯,考慮到前罪也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且刑滿釋放才剛滿2年,增加比例確定為30%;被抓獲第一次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全部事實,考慮到坦白的時間較早和較徹底,減少比例確定為20%;王五到案后又檢舉他人販賣淫穢物品牟利,公安機關據此已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慮到該立功的質量較高,減少比例確定為20%。在不考慮其它量刑情節的情況下,王五的擬宣告刑=58*(1+30%-20%-20%)≈52個月。

(四)如何確定宣告刑

1、確定宣告刑的規則有哪些

量刑絕不是單純的數學計算題,需要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對擬定的宣告刑進行審查,如果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認為擬定的宣告刑罪責刑不相適應的,首先要分析上述三步設置的起點和比例是否合適,有沒有可以調整的空間,如果有調整空間的,審查起點刑的選取及各量刑情節的設定比例是否適當,不適當的予以調整,調整后重新進行計算。

如果調整后認為擬定的宣告刑罪責刑不相適應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權限幅度內進行調整,如果調整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重新確定擬宣告刑。

對于擬宣告刑,如果在起點刑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低于該幅度內最低法定刑,但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也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低于該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如果堅持在法定最低刑下量刑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高于該幅度最高法定刑的,可以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上文張某強的擬宣告刑為26個月(2年2個月),雖低于起點刑對應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內的最低法定刑,但其具有從犯等減輕處罰情節,故仍可以直接將擬宣告刑的2年2個月確定為宣告刑;而王五的擬宣告刑為52個月(4年4個月),在起點刑對應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內,故也可以直接將擬宣告刑的4年4個月確定為宣告刑。

通過上述量刑過程,會發現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較大,多個情節疊加之后的幅度比例更大,因此,一定要對直接計算出來的刑期結論進行審查,確保罪責刑相一致。

2、確定宣告刑過程中有哪些常見問題

(1)減輕處罰是否可以判處條文沒有規定的刑種或刑期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發的《關于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能否判處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刑罰問題的答復》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包括判處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不同種的刑罰”。雖然該文件現已被廢止,但在新的文件出臺之前,該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適用性。此外,從刑罰的配置來看,只有允許這樣操作,才能保證刑罰適用的連續性。例:張三犯放火罪,應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就可以判處該條文沒有規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管制。

(2)減輕處罰是否可以減至免予刑事處罰

不可以。

減輕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本質不同,前者要求處罰,必須給予一定的刑罰,而后者是不處罰,不能判處刑罰。因此,對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不能減至免予刑事處罰。當與具體罪行對應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種時,不能依據減輕處罰情節而免予刑事處罰。當然,這種情況下,確實情節較輕的,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過只能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不能是根據減輕處罰情節所對應的條款。例:張三輕傷一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其具有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不能根據該情節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綜合案情,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3)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時是否可以減兩檔處罰

可以。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的適用作了修正,增加了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規定。對于只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時,不能跨兩檔量刑,大家沒有爭議。但對于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時是否可以減兩檔量刑存在不同看法。不過,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和適用》一書中指出,如果存在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具有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不受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限制,因為是否同時并列規定免除處罰可以表明立法機關的不同傾向:沒有并列規定免除處罰的,表明立法機關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險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而只能在有限范圍內給予從寬處理;與之相反,并列規定免除處罰的,則表明立法機關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者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顯著減少,因而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從寬,甚至免除處罰也是正當的。因此,下一格判處刑罰對于未與免除處罰并列的減輕處罰情節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對于與免除處罰并列的減輕處罰情節而言,其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在《人民司法》上撰文表示,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是對減輕處罰的釋義,應適用于一個減輕處罰情節。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或者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4)18歲前后實施同種罪行是否可以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情節

如果不計18歲前的行為,將導致無法入罪或者跳檔次的,應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如果不影響的,不應適用。

因為,如果不計18歲前的行為,將導致無法入罪或者跳檔次時,說明評價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和罪行輕重的因素離不開未成年時的行為,此時應當可以依據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反之,說明評價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和罪行輕重的因素主要是成年時的行為,不應當再依據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如果可以適用而減輕處罰,將導致僅僅18歲之后的行為就單獨構成犯罪或跳檔次且無法減輕處罰,反而再累加了18歲之前的行為后卻可以減輕處罰的矛盾。例:假定盜竊2000元入罪,3萬元數額巨大。張三17歲時盜竊1000元,19歲時又盜竊1000元;或者張三17歲時盜竊1萬元,19歲時又盜竊2萬元。這兩種情況均應認定張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相反,張三17歲時盜竊1000元,19歲時又盜竊2000元;或者張三17歲時盜竊1萬元,19歲又盜竊3萬元。這兩種情況均不應認定張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節,不能據此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5)是否可以僅根據達成刑事和解而減輕或免除處罰

可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五百零五條(已被2021年新解釋廢止,但該條內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釋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尤其是在刑事審判參考第1176號黃靜詐騙案中,兩級檢察機關認為《解釋》是針對刑事訴訟法作出,而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因此《解釋》只能針對刑事訴訟相關程序進行解釋,不能根據《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直接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如要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而法院認為我國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說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實體規范,體現了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的立法創新。因此,刑事訴訟法雖然是程序法,但其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特別是第二百七十七條對刑事和解案件范圍的規定,第二百七十九條對刑事和解案件公檢法處理原則的規定,均具有實體上的意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意思,可體現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解釋》第五百零五條正是對該條規定的具體化,第五百零五條關于刑事和解案件的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規定,均屬于第二百七十九條“從寬處罰”的范疇。因此,對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無須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是否可以僅根據認罪認罰而減輕處罰

不可以。

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刑事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罰,雖然都是從寬,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刑事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且適用范圍有限,而認罪認罰更多的是一種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允許根據認罪認罰而對被告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將導致刑法設置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體系被虛置。因此,兩高三部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認罪認罰案件,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

附:量刑建議說明表模版


關于被告人李某某量刑建議說明書

基本信息

被告人

李某某

罪名

詐騙(普通型)

承辦人


案號


基本案情

確定起點刑

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詐騙

50000

法定刑幅度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量刑起點3-4年

參考值

40個月

確定值

40

個月

確定起點刑需要說明的問題

確定基準刑

增加刑罰量情形

刑罰增加量標準

增加刑期

201840

5500

元每月

37

個月

基準刑

=起點刑+增加刑期=

77

個月

確定基準刑需要說明的問題

擬定宣告刑

量刑情節

具體情節

細分情節

參考幅度(%)

確定幅度依據

確定幅度(%)

先適用量刑情節

未成年人

12-16歲

30-60

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年齡越小幅度越大


16-18歲

10-50

75周歲以上老年人

過失犯罪

20-5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年齡越大幅度越大


故意犯罪

0-40

盲人及聾啞人

一般情況

0-5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及盲人、聾啞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控制能力越弱幅度越大


犯罪較輕

50-100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重度

0-40

綜合考慮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缺陷程度、與犯罪發生的因果關系、實際的危害后果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精神疾病程度越重幅度越大


中度

0-30

輕度

0-20

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

一般情況

60-10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程度及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造成的傷害或損失越大幅度越小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30-60

犯罪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

10-30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實行終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0-40

不能犯的未遂

30-50

犯罪中止

造成較輕損害后果

50-80

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


造成較重損害后果或者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0-60

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

100

從犯

一般情況

20-50

綜合考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作用越小幅度越大


犯罪較輕

50-100

其他量刑情節

自首

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

20-40

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一般典型主動投案自首的幅度大于電話通知等情況下視為自動投案自首


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

10-30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0-30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罪行

0-3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

0-20

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重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自首論的

0-30

其它類型的自首

0-20

犯罪較輕

40-100

坦白

一般情況

0-20

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的幅度,一般坦白的越早、越徹底幅度越大

20

如實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

10-30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

30-50

立功

一般立功

0-20

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減少的幅度。一般立功的質量越高幅度越大


重大立功

20-50

犯罪較輕

50-100

當庭自愿認罪

全部情況

0-10

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交代的越徹底幅度越大


退贓退賠

全部情況

0-30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從嚴掌握,一般退賠比例越高幅度越大


積極賠償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0-40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賠償越多、諒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30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但未取得諒解

0-30

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但取得諒解

0-20

刑事和解

一般情況

0-50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一般賠償越多、態度越好幅度越大


犯罪較輕

50-100

羈押期間表現良好

全部情況

0-10

表現越好幅度越大


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坦白

0-3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減少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認罪認罰+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

0-60

犯罪較輕

60-100

累犯

全部情況

10-40

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增加幅度,且一般不少于3個月,一般前罪越重、釋放時間越短幅度越大

20

前科

全部情況

0-10

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確定增加幅度,一般前科越重及釋放時間越短幅度越大,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

全部情況

0-20

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確定增加幅度,一般犯罪越嚴重幅度越大


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故意犯罪

全部情況

0-20

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增加幅度,一般災害性越高、造成影響越大,幅度越大


擬宣告刑=

基準刑×(1±先適用量刑情節A的調節比例)×(1±先適用量刑情節B的調節比例)……×(1±其他量刑情節X調節比例±其他量刑情節Y的調節比例±其他量刑情節Z的調節比例……)

54

個月

確定各量刑情節調節幅度需要說明的問題

確定宣告刑

審查擬宣告刑

在起點刑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

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

第1種

低于該幅度內最低法定刑,但具有減輕處罰情節

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

第2種

低于該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從輕處罰情節

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第3種

高于該幅度最高法定刑

可以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第4種

經審查擬宣告刑屬于上述第

1

種情況

依職權調整

增加或減輕幅度(%)

0

調整結果

54

個月

緩刑

是否適用

不適用

罰金

設置比例

10%

金額

25184

調整后金額

25000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填表說明

一、只有紅色字體部分需要手動輸入數據。二、黃色部分為提示性標識。


來源/法眼觀察         作者/   劉華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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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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