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6: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41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實施第4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60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其他耕地10畝以上嚴重毀壞的;(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實施本解釋第2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410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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