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處罰原則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4: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處罰原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人。由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國家政權機構中所處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軍職罪在適用刑罰懲罰方面,從軍隊的性質和任務的實際出發,確立了一些不同的原則。軍事審判機關處理軍職罪案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這些原則。
(一)軍法從嚴的原則
軍人違反職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軍事利益關系國家和人民切身利
益,在戰時更關系著國家安危和社會主義祖國存亡的根本利益。而這類犯罪的主體又是軍人。軍人是國家政權保衛者,負有捍衛國家軍事利益的職責和義務。軍人違反自己的職責,從軍隊的內部破壞國家的軍事利益,性質就更為嚴重,其社會危害性也很大。從這種實際情況出發,為了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本章充分體現了從嚴的原則。從本章和本法分則的規定來比較,軍人與公民犯了同種性質的罪,本章處刑為重。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某些行為由普通公民甚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實施可能不構成犯罪,但由軍人實施則可能構成犯罪。如投降敵人、違抗上級命令、臨陣脫逃、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見危不救、自傷身體、虐待部屬等。
2.某些犯罪普通公民實施處罰較輕,軍人實施則處罰較重。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逃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軍人叛逃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普通公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軍人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平時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戰時可判處無期徒刑。
(二)戰時從嚴的原則
軍人在戰時犯違反軍人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比平時嚴重得多,對軍心的穩定、部隊的鞏固和戰斗力的提高,破壞作用很大。為了保證戰斗的正常進行和取得勝利,本章規定對戰時犯軍職罪的處罰從嚴,是非常必要的。本章除了對以“戰時”、“臨陣”、“戰場上”和“軍事行動地區”為構成要件的軍職罪,直接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以外,對平時、戰時均能構成的一些軍職罪,明確規定“戰時從重處罰”。例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作了“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本章規定的“戰時從重處罰”,是指在本章規定的量刑幅度之內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要比平時的處刑更重一些,但不超過最高的法定刑;至于上述還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等特別規定的,則可以超過法定的最高刑,這是屬于法定的加重處罰。
(三)寬嚴相濟的原則
遵循刑法總則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本章充分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軍法從嚴、戰時從嚴,是本章貫徹從嚴的一方面的重要內容。而且,本章把懲辦重點放在對國防能力和軍事利益危害重大的犯罪行為上,也是從嚴懲少數,教育改造多數,區別對待出發,貫徹從嚴的一方面的重要內容。侵犯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特別是危害重大的犯罪行為,是對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極為嚴重的犯罪。因此,本章對那些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假傳軍令,在戰場上貪生怕死投降敵人、為敵人效勞,畏懼戰斗臨陣脫逃,違抗作戰命令和在軍事行動地區掠奪、殘害無辜居民等犯罪,都規定了較重的刑罰,直至判處死刑。對擔任特殊職務或者工作的軍人違反職責的從嚴懲處。特
殊人員主要包括各級首長、指揮人員、值班和值勤人員、醫務人員、現役軍人和其他擔負特殊職責的人員。某些行為一般軍人實施了不一定構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職責的軍人實施了就可能構成犯罪,也就是這些犯罪由特殊主體構成。如一般軍人臨陣畏縮,作戰消極的,或者對處于危難中的友鄰部隊見危不救的,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只能按違反軍紀處理;而指揮人員則可能分別構成違令作戰消極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在司法上,這一原則表現為從嚴定罪、從重處刑,就是說具有特殊職責的軍人與一般軍人實施了同樣的行為,一般軍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雖構成犯罪但處刑較輕,而具有特殊職責的軍人則可能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重。如同樣情節的逃離部隊,士兵可能不屬情節嚴重,因而不構成犯罪,而軍官則可能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同樣情節的臨陣脫逃,軍官就要比士兵處刑重。
但是,本章在貫徹從嚴的一方面的同時,也充分貫徹了從寬的另一方面。對于違反軍紀和職務上一般違法的行為,都未列入,本章對那些不屬于危害重大的犯罪,都規定了較輕的刑罰。最常見的槍支走火致人死亡問題。如果適用本法233條的規定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一般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從軍隊的實際情況考慮,軍人整天接觸武器裝備,本身就有較大的危險,容易發生傷亡事故。預防這類問題,主要應通過加強管理教育和訓練,即使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宜判刑過重。所以在軍人違反職責罪中規定了武器裝備肇事罪,其中致人死亡的處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際處刑要輕。本章還對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等等。這些從寬的規定,縮小了打擊面,最大限度地調動了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是鞏固部隊、提高部隊戰斗力、保障部隊作戰、訓練任務順利完成,維護國家軍事利益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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