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4: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搖撞騙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犯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這里的“情節嚴重”,在實踐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招搖撞騙造成嚴重后果,如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招搖撞騙獲取較大的非法利益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從重處罰,是指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情節一般的,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幅度內從重;情節嚴重的,才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而不是說一律判處最高刑,更不是說一律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重刑。《刑法》之所以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要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特殊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具有密切的聯系。冒充人民警察的行為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需要予以更為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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