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4: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1)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依照以下規定定罪量刑:
(1)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負責。
(2)對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應當根據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單位起主要作用的,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理;個人起主要作用的,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理。無法認定單位或個人起主要作用的,對個人和單位分別按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標準處理。
(3)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且能區分主、從犯的,應當按照《刑法》關于主、從犯的有關規定,對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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