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3:55: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計算機在其中只是一種犯罪手段,并不影響相關行為的定罪量刑。
一、利用計算機集資詐騙的定罪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計算機,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依本法第92條的規定,定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i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f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j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或情報的定罪處罰
利用計算機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依本法第111條之規定,定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利用計算機進行金融票據詐騙的定罪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四、利用計算機進行信用證詐騙的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計算機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依本法第195條之規定,定信用證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3)騙取信用證的;(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五、利用計算機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計算機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依本法第196條之規定,定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六、利用計算機進行有價證券詐騙的定罪處罰
利用計算機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依本法第197條之規定,定有價證券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利用計算機進行保險詐騙的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計算機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依本法第198條之見定,定保險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果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k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每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釜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八、利用計算機盜竊公私財物的定罪處罰
利用計算機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本法第264條之規定,定豎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虹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IJ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利用計算機貪污公共財物的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計算機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占有公共財物的,依本法第382條之規定,定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i,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計算機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日的,以貪污論。
對利用計算機犯貪污罪的,依本法第383條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隋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十、利用計算機挪用公款的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計算機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依本法第384條之規定,定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十一、利用計算機挪用資金的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計算機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本法第272條之規定,定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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